乔健:职工状况及《工会法(修正案)》的特点

(节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16票赞成的高票,二审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工会法(修正案)》随即公布实施。

    修改后:《工会法》特点如下:

    1、 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

     修改后的《工会法》总则中新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并明确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两大维权手段来维护职工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6.5万件,比2000年同期增长3.1%,整个“九五”期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长30%以上,几乎每三年翻一番。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有的规模很大、行为过激,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此,修正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修改的特殊意义还在于,由于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7月实施,公约规定劳动者有罢工权利,而中国在批准时也没有对该规定提出保留,表明中国政府同意履行这一规定。因此,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

    2、 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

    修正案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将“可以”改为“应当”,体现了“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的指导思想。针对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低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经营者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以及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的现象,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第十一条增加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阻挠建会和撤并工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针对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和企业职工人数少、发展变化快的情况,第十条规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针对乡镇、城市街道经济快速发展、职工人数大量增加的现状,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职责越来越重要的现实,为保障工会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修正案第十三条增加了“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的规定。

    3、 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工会组织的民主化

    针对许多新建企业工会受控于企业老板的现实,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强调,“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对工会主席的任职期限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针对工会干部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修正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屡屡发生。修正案增加了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比如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的规定。并在第十八条增加了“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会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的规定等。

     5、 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修正案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组织的诉讼权,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弥补了1992年《工会法》的不足。

    此外,目前,已有天津、辽宁、山西、江苏、浙江等十多个省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1年8月初,国家层面上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已正式建立。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全球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表明中国已经以正式成员的身份完全融入了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国的劳资关系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也就更加具有国际性。另一方面,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构成的剧烈调整,以及为保持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以吸引外商大规模对华投资的努力,都将加剧中国的劳动问题和劳资矛盾,使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由于入世将带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加快,因而会加剧工人下岗失业的紧张状况。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运用一般均衡模型(CGE)推算,1998~2010年农业劳动力有966万人将转移至其他部门,汽车业将减少49.8万人,机械业将减少58.2万人。至于因入世增加就业人口的行业包括:食品加工(16.8万人),纺织(282.5人),服装加工(261万人),建筑(92.8万人),服务业(266.4万人)。结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终结,保障体制正在从单位制向社会化过渡,从整体上看,中国加入WTO后将导致显性失业人口的激增。

    其次,入世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劳动关系及工会地位将会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劳动关系新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一是要求职工的工作范围更广,弹性更大,更多地发挥以协作为基础的员工能力,要求员工具有复合型素质;二是生产组织灵活而非官僚化,减少中间层次,实施更紧密的职能一体化;三是劳动报酬与业绩挂钩,职工的保险福利水平一般高于同行业其他国内企业;四是管理层注重与职工进行直接交流和沟通,强调企业管理不仅只有自上而下,也应吸引职工自下而上参与,把职工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对待,以此来增强企业管理的效能。对此,传统的集体谈判式的工会工作模式将受到挑战。

    再次,入世将强化把出口导向工业化作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一种主要模式。经验表明,压制劳动者权益是出口导向工业化的重要支柱。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优良投资环境所作的贡献中,最关键的莫过于对工人工资报酬的压制。这些国家普遍把劳动力价格的低廉作为自己国家的比较资源优势,以此来参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这一点在中国也不例外,而这会促进劳动力价格的“向下竞争”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在国家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中的劳资冲突将更趋频繁和激化。

    此外,中国入世所引起的劳动关系和劳工政策的变动,还表现为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开启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拟议中的将“社会条款”与贸易挂钩的问题。而目前对这一问题的争论,透视出劳动者与政府、发达国家的工会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会、以及不同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如何把握大局、力争主动、趋利避害,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间建立基本社会保护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协调机制,以消除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中国网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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