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律体系

(节选)

    一、 近年中国立法的主要进展

     (一) 宪法方面

    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继1988年和1993年之后对1982年《宪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写进宪法;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来取代“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1999年修宪的主要内容有: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明确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国的分配制度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被认为是中国为规范立法活动而颁布的一个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按照该法的规定,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行使部分立法权,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法律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下位法,均属无效,应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二)刑事法方面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案,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刑法修订案。新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收容审查、免予起诉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制度,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使过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扭转和改观。新的刑法也在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基本原则,以及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大量新型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等方面取得了世人关注的进步。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新刑法实施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决定、立法解释等方式,对惩治邪教活动、打击互联网犯罪等做出了补充规定。

     (三)民商事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新的合同法对中国原有的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规范市场交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如引入过错损害赔偿,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消婚姻制度;明确了夫妻财产的有关制度,等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和保护,加上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改的《专利法》,使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都得到了修改,大大优化了中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四)行政法方面

    2001年在行政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的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于2001年1月6日宣布其中的221件行政法规废止或者失效。与此同时,上海等地也开始对地方性行政规章进行清理。2001年12月中国入世后,这样的清理在各部门相继展开。

     (五)司法法方面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正案。这两个修正案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提高了“门槛”:一是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是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一项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价值的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这样建立起来了,从2002年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资格的。

     (六)社会法方面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的颁行对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防治各种形式的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次会议上还针对全国经济结构、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工会法》作了较大修改,加大了工会对职工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明确了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未来若干年尚须制定的有关法律

    (一)物权法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全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明显薄弱和滞后,不仅已有的规范分散零乱,缺乏体系,而且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一些基本概念,缺乏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用益物权、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由此一方面导致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而另一方面又加剧了“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因此,受立法机关委托、由几位民法学者和专家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目前将主要精力致力于物权法的起草和论证,虽然专家建议稿已经出来,但由于中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不承认物权概念和各项物权制度,社会各界对于物权法缺乏了解,且物权法涉及若干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修改、变更,因而物权法草案要最后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尚须立法、实务和学界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行政程序法

    无程序即无权利,无现代行政程序即无法律对行政的有效控制。中国迄今为止除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等个别的单项行政程序法外,大量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规章和规定的制定等都游离于法制之外,许多所谓的行政程序都是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规范性差,透明度低,这样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可以为所欲为,违反正当程序也不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另一方面又对管理相对人设置了过于繁琐的程序,行政效率低下,管理色彩浓厚。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随之而来的将不仅是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变革,而且也将对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中国必须有一套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公正,在这种背景下,加快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显得更为紧迫。

    当前,在行政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对于完善行政程序法的思路主要有二: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二是分别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认为,无论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改变行政程序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状况,明确主要行政程序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规定。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满足最低程度的公正性要求,也就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公开、听证等。第三,确立违反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程序规则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则。

     (三)反垄断法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中国当前亟须制定反垄断法,这一方面是因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我们迫切需要反垄断法来制止形形色色的卡特尔,如企业间商定价格、限制生产数量、划分销售市场;需要规范企业联合,以防止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来搞地区封锁;还需要对公用企业以及其他拥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它们滥用市场势力等;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WTO,大批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将涌入中国市场,与中国的企业和产品竞争,因此我们也迫切需要反垄断法来规范外国的竞争者。不仅如此,制定反垄断法还是进一步深化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因为反垄断就必须实现政企分离,彻底改变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

     (四)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建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制定一部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家庭生活补助等方面内容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就近期而言,应尽早出台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社会保险法,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使之一方面能对那些在竞争中被淘汰和无力参与竞争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能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

     (五)证据法

    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典,有关证据的规范散置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就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条文稀少,内容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这与证据制度在诉讼过程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被告人自白的排除等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法官一方面自由裁量范围过大,职权因素过多,另一方面又常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制度体系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此外,目前法学界比较关注、立法部门也正在予以认真考虑的立法还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及其立法,计划生育工作的立法,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监督法,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采购法,反倾销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等等。

     中国已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加入WTO,为了确保WTO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需要尽快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对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二是国内有关立法与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为此,当务之急是要“吃透”WTO各项协议的内容和精神,把它贯彻落实到各项立法工作中。

    另外,中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前者已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者也正在审议之中。根据“国际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这两个公约同样将带动中国国内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如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沉默权,死刑只适用于谋杀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与中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准公约,就需要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总之,新世纪的中国立法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角,用我们自己承诺的WTO规则和国际人权两公约来指导国内立法。

    中国网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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