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播报
马永伟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和发展思路


    2001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在柏林饭店举行的柏林亚太周“中欧经济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的讲话。以下是讲话全文: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应邀参加此次柏林中欧经济会议。借此机会,我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并对中国保险业今后的发展谈几点想法。

    一、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保险业获得了快速发展。

    (一) 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198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6.4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年底,增长到1595.9

    元,年平均增长31.8%,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为1.8%,人均保费(保险密度)127.7元人民币;截至200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3373.9亿元人民币。

    (二) 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到目前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已有保险公司33家。其中,综合性保险公司 3家,财产险公司14家,寿险公司15家,再保险公司1家。另有保险代理公司43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公估公司5家,兼业代理机构近6万家,保险代办战2.8万多个,寿险营销部4630多家。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0%来自兼业代理机构和农村代办站,寿险保费收入的80%来自个人代理人。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

    (三) 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自1995年以来,随着《保险法》和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定,逐步形成了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进入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大力推进保险法规建设,已制定并颁布实施了200多个规章制度。

    (四) 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一是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原则,成立了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二是逐步实施产、寿险分业经营。三是明确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企业属性和发展方向,逐步推机构体制改革。四是将股份制作为保险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五) 保险市场逐步对外于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目前,已有22家外资保险经营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其中,中外合资公司10家,外资公司分公司 10家,外资中介机构2家。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近200个代表处。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范围已从上海扩大到了广洲、深圳等地。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2000年的24.9亿元人民币。同时,国内保险公司也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共设立了33个一级公司和8个代表处。

     尽管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竞争主体偏少,服务水平不高、专业人才匮乏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中国即将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对此,我们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 大力发展市场主体,完善市场结构

    我们将适当加快新公司的批设,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类型,尽快形成一定的市场经营主体规模;在整顿和规范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批设一些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准较高的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大力发展中介市场。逐步降低法定分保比例,增加商业再保险竞争主体,吸引境外保险机构参与,尽快形成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并成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政府将充分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市场导向型的保险运行机制,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 推下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逐步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竟争能力,是当务之急。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理顺国有保险公司的产权关系,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促进公司转变经营观念,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管理水平和参与国际竟争的能力。同时,将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体制改革,吸收外次和其他社会资本参股,转换公司经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对股份制保险公司,将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投资入股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

    (三)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保险的法制化建设

    中国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保监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结合中国实际,研究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中国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规、规章,为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创造条件。

    (四) 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规范市场运作

    保险监管是一种动态的行为,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重点、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应该随着保险业的变革而变革,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现阶段,中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并重的原则。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和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我们将在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强化自律机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将保监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上来。同时,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现代科技,实现保险监管的制度化、透明化和现代化,创造一个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

    (五)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共同发展

    实践证明。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在加入WTO后,中国将严格履行对外承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可以说,在市场准入、开放方式、开放地域、业务范围等所有方面,外资保险公司都将获得比过去更多的机全。我们将加强与国际同行在风险管理、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同时,鼓励中资保险机构走出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中国稳定的社会经济和良好的政治环境,为保险业繁荣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保险法制的逐步完善,保险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复兴将对世办保险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中国网200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