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雄:经济全球化下两岸加入国际组织的政治纷争

——以GATT/WTO为中心的名分秩序观分析

问题意识

本文将考察海峡两岸加盟国际组织特别是在积极参与“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入会过程时,海峡两岸对于“加盟名分”与“入会秩序”的关注和所坚持的立场与原则,并透过“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尤其是其次级理论中的“名分秩序论”来解释两岸双方举措的深刻意涵所在。

GATT创始于1948年,成为当时国际社会中唯一管理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机制。“中华民国”原为创始会员国,旋因内战失利,退守台湾,乃于1950年宣告退出。60年代,台湾经济突飞猛进,出口快速成长,“中华民国”政府乃又于1965年1月申请以观察员(observer)身份重返GATT,当时“中华民国”因保有代表中国的联合国席位,也就顺理成章的获得承认。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通过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从此“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GATT则遵循联合国的决议,撤销“中华民国”在GATT的观察员资格。1990年1月1日,台湾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的名义,重新申请加盟GATT。相对于台湾在1990年1月1日的入会申请,大陆则先在1984年11月获得GATT观察员的地位,出席GATT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并参加了各项有关活动。198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正式向GATT提出创始会员国“恢复在GATT地位”的“复关”申请。两岸虽然都申请加盟,但是双方均未能达成缔约方要求的标准。

1995年1月1日,WTO取代旧有GATT的地位和功能,并开始运作。它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永久性国际经贸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与贸易秩序,期使国际经贸体系朝自由化、全球化方向发展。也因为它在世界经济上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海峡两岸都企图参加WTO,使原本单纯的国际经济组织,演变成WTO提供海峡两岸为名分而角力的舞台。

一、台湾入会的争端

原则上,大陆并不反对台湾加入各种国际组织,但是必须以适当的名义和条件。从海峡两岸加入GATT/WTO的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对名分秩序的重视已达近乎过敏的敏感度。例如,GATT/WTO对台湾入会工作小组成立时间的推迟、台湾申请入会时的会籍,GATT/WTO与北京当然不会允许台北使用“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的“国号”,台北方面只好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关税领域(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Penghu,Kinmen and Matsu)”为会籍名称申请加入组织。此时,大陆企图于“台澎金马关税领域”入会工作小组报告中加入“一个中国”原则和“台湾是中国的附属关税领域”字句,相关国家采纳“一个中国”原则,并辅以Chinese Taipei的简称,但认为在入会条款中使用“政治性”文字,有损自由贸易精神,北京乃改采“先中后台”入会程序的策略,用以表示PRC是中国的母体,TPKM只是中国之子体,由入会的“先后次序”来判定海峡两岸的“主从名分”,在此显示出两岸对名分秩序之微妙作用的理解与重视。

就两岸参与GATT/WTO的策略而言,北京先强调“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后认为台湾的“入会案”应以“九二共识”的一中原则处理台湾入会的名称问题,藉此将“台湾是中国的附属关税领域”的隐晦意义突显出来。又,在一中原则下,要求“先中后台”的入会时间,用以暗示台湾与香港、澳门的地位相同,在会籍名称上则用“中国”(含China与Chinese)字眼,加以贯彻,因此当台湾在GATT/WTO设置机构时,不能以主权国家的“Permanent Mission”(常驻代表团)资格挂牌,必须降低等级,抹消具主权意涵的文字,并比照港澳待遇以“Trade Office”(经贸办公室)的身分挂牌。在对GATT/WTO派遣使节时,不能与各国驻在官员并称“大使”,只能享有“代表”的地位,甚至强调中国的主权及于台湾,而“台湾只是中国的一省”,所以台湾只有在大陆入会之后才有资格成为“单独关税领域”。

二、主席声明的规范

在1990年台湾方面依GATT第33条之规定,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关税领域”的名义正式申请入会。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表示台湾在国际场合上退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争夺“唯一合法”的中国代表权,同时也可以避免国际间将台湾视为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它在入会时间上坚持要求GATT/WTO依经济发展的进程与自由贸易的开放程度,让两岸分别加入或让大陆与台湾同时入会,以避开北京采取“先中后台”的策略,并突显两岸是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复极力避免被大陆矮化成地方政府等种种安排,皆突显台湾方面对凡是涉及名分议题的交涉,皆戒慎恐惧,处处提防,极其谨慎小心。不过,大陆最后还是取得GATT缔约方的同意,于1992年发布理事会“主席声明”。这个主席声明,最后既成为大陆防制台湾突围,也成为GATT/WTO规范两岸加盟该国际组织的重要依据。

1992年9月29日—10月1日,GATT举行理事会(Council),讨论“中华台北”(大陆译为“中国台北”)加盟的入会申请案(Accession of Chinese Taipei)。这次的理事会不但决定了是否为台湾成立工作小组,而且关系到台湾在GATT/WTO的身份地位,更对两岸在该组织中应有的名分秩序加以安排。正因为它在规范两岸的名分秩序上具有模板作用,因此本文拟对此重要密件详加译介,深入分析。

该理事会在印度籍主席舒其(B. K. Zutshi)的主持下,发布主席声明(Statement by the Chairman),并作成会议纪录(Minutes of Meeting),列为机密(RESTRICTED),且限制分发传阅(Limited Distribution)。

舒其主席表示,最近几个月来,经多方谘商后,考虑为中华台北—在GATT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个别关税领域,成立工作小组(working party),安排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可能。所有的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ies)也都已经认知(acknowledged)到“一个中国”(only one China)的观点,一如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案。所以多数缔约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观点:“中华台北,作为一个个别关税领域,不应在PRC之前加入GATT”,但有某些缔约方不赞同这个观点。从整体来看,都希望为中华台北建立工作小组。在斟酌过所有表达的观点之后,主席下了结论:缔约方间在下列事项有一个共识,而且也顾及了PRC的关心事项。

(1)关于中国作为缔约方地位的工作小组,应在顾及中国经济改革的速度下,迅速继续它的工作,并尽速向理事会报告。

(2)关于中华台北的工作小组应于现在的会议上成立,并应针对下列委任事项及其组成尽速向理事会报告。

A“委任事项”

审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为“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依据总协议第33条申请加入案,并向理事会提交包含加盟议定书草案在内的推荐书。

B“成员资格”

工作小组的成员资格将开放给表明参加意愿的所有缔约方。

C“主席”

Mr. Martin R.Morland (United Kingdom)出任主席。

(3)理事会应对所有表达的看法给予充分的考虑,特别是理事会应在审查中华台北的报告和通过它的议定书之前,审查中国工作小组的报告和通过PRC的加盟议定书,同时注意到工作小组的报告应该分别独立审查。

接着,主席建议:基于这个谅解和他所提到的委任事项及组成的基础上,理事会知悉他的声明并同意建立工作小组。

理事会同意照办(so agreed)。

于是,主席声明:作为谅解的一部分,中华台北在GATT的代表团将比照香港和澳门作为观察员的地位,其次是作为缔约方的代表团,以及代表所被赋予的头衔,不得有任何主权意义的暗示。

然后,他代表理事会邀请中华台北的代表团,在工作小组执行工作的期间,作为观察员参加理事会和其它GATT实体的未来会议,秘书处也将要求中华台北当局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供工作小组深思熟虑之用。

理事会知悉这个声明。

GATT发言人大卫伍兹紧接在理事会外,补充各缔约国同意的两项政治性安排:一、台澎金马关税领域在GATT的代表团,应比照香港及澳门前例,“因此代表官员的头衔及其它安排,不得有任何隐含其主权的意义”。二、有关(中华台北)在瑞士日内瓦GATT总部的代表团人员问题,“瑞士当局将给予其同于香港、澳门的待遇安排”。一般认为,第一项是GATT严禁中华台北不得以“外交部”官员主持参与任何GATT有关会议、活动及主持未来驻日内瓦代表团。至于第二项,据“经济部”驻瑞士代表陈瑞隆表示,应该还是具有完全的“外交豁免权”。但据了解,“外交”人员特权可因其组织地位不同而异。

三、各取所需的较量

在“名分秩序论”观点的考虑下,台湾在国际政治上显居劣势,乃采“舍名求实”的策略。相对的,大陆则显占上风,企求“名实合一”。目标不同,代价有别。

归纳言之,GATT理事会是在“但书”之下,正式同意接受“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入会申请案,并为其入会案成立工作小组,进行审查事宜。但因“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会籍名称过于冗长,GATT理事会决定将之简称(refer to as)为“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其次,决定遵照联合国决议,采行“一个中国”政策,两岸加盟的次序依照中共的要求,遵照“中先台后”的秩序,理由是“中华台北,作为一个个别关税领域,不应在PRC之前加入GATT”。基于这个前提,显示GATT总部己经接受大陆的主张,认为TPKM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的个别关税领域,所以它需要用“一个中国”的架构来加以串连,于是强迫中华民国使用“Chinese Taipei”的简称。中华民国将之译为“中华台北”表示可以接受,大陆则将之译为“中国台北”,拟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并列,所以也接受了这样的安排。

这个名称所以能为两岸接受,是因为它的主旨较为单纯,目的在强调“一个中国”的原则,双方不但可以“各自表述”,而且没有“上下主从”之分。就“中华民国”而言,它是意指以台北为“都”的“中华民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它则意指以台北为“都”的“中华民国”政权仍在中国辖下。最后,理事会同意中华台北代表团的地位,应比照港澳观察员的方针,其头衔不得隐含任何主权暗示。要言之,“中华民国”政府是以概括承受“1992年GATT理事会主席声明”的但书为条件,换取申请加入的资格审查。主席声明的各项要点,最后既成为决定“中华民国”台湾加盟GATT/WTO时缔约方之运作原则的护身符,也成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具特殊会员地位的魔咒,既是GATT准许台湾入会审查的可欲阶段,也是日后“中华民国”政府挥之不去的名分秩序阴影。

根据1990年1月1日当时的“经济部长”陈履安申请加入GATT的知会书所载,函中正式申请使用的会籍名称为“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Penghu,Kinmen and Matsu”(“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关税领域”),相对的,GATT理事会主席舒其所宣布的会籍名称则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Penghu,Kinmen and Matsu”。相较之下,GATT通过的会籍名称多出了“Separate”一字。根据当时“国贸局长”许柯生的说法:

其实,这项变动并不是意外,而是我方与GATT当局早有的默契。也就是,我方送给GATT申请入会的正式文件上,在申请名称中没有“独立”(Separate)的字眼,但双方事前即沟通好,由GATT理事会为我方入会名称加上“独立”的字眼,以符合我“国”依GATT条约第三十三条入会的规定。

为什么由GATT来加“Separate”的字眼,以符GATT条约第33条的入会规定?根据报导,“中华民国”政府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任何官方名称都不愿在国际间留有“两岸是两个中国”的口实,但是GATT第33条规定,入会必须使用“独立关税领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的名义,经过多次协调的结果,台北默许GATT依规定在申请的会籍名称中加入“独立”(Separate)字眼,此举既不违反“中华民国”以关税领域入会的原则,又符合“一个中国”的主张。“经济部”表示,因“独立”两字太刺激,政治上有些敏感,今后将改用“个别”的字眼代替“独立”。显然,执政的国民党政府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的主张,与民进党执政后泛绿阵营的观点与作法截然有别。

2001年11月在卡达(Qatar)举行第四届WTO部长级会议讨论海峡两岸的入会案时,双方对名分的坚持更加鲜明、激烈。早在3月13日中共外经贸部长石广生再次强调,须依1992年GATT所达成的两点声明,一是台湾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区,简称“中国台北”(Chinese Tainei)的名称加入;二是中国先入会后,台湾始得加入。入会签署前夕11月6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再次强调“中先台后”的原则,在中国大陆加入后,台湾可以做为中国一个特别关税区,以“中国台北”或“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名称加入。中共在会前发放“九二年主席声明”给WTO部分成员,重申联合国2758号文件中国代表权的问题。

由于大陆的坚持与强力运作,WTO遂依“九二年主席声明”让大陆比台湾早一天签署入会案。中共先在2001年11月11日晚间七点三十分进行入会案签署仪式,12月11日正式入会;台湾则在次日同一时间进行入会案的签署仪式,2002年元月1日正式入会。大陆比台湾早一天签署入会案,且要求早台湾20天正式入会。中共坚持“先中后台”的入会先后原则,却因此需缴交世贸组织2001年会费,且关税减让承诺及入会调适期的第一年仅剩20天而已,缴交年费最少超过四百万美元,调适期、及关税减让承诺提前一年,所付出的代价更可能超过百亿人民币。中共舍庞大之经济利益,坚持入会时间须“先中后台”,显示它对先后入会在名分秩序上所代表的主从意义既理解且坚持,它所追求的精神意义远大于对实质经济利益的考虑。割舍庞大的实质经济利益以就隐晦不明之名分秩序的举措,实非西方式的文化价值所能理解与解释,唯有采用“名分秩序论”来加以探究,始得窥此文化价值之堂室奥妙。

入会案签署后,中共外经贸部发言人高燕与国台办发言人张铭清旋即联合发表书面谈话,强调两岸先后加入世贸后,两岸之经贸关系,仍属于中国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两岸经贸关系只有在“一个中国”原则框架内,才能得到发展。中共外经贸部长石广生呼吁台湾政府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开展直接、双向、互利的“三通”。中共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强调,台湾团以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世贸,所以无从举办世贸组织相关会议。又对Chinese Taipei在WTO之权利提出十五项限制,包括台湾派驻WTO的代表不可享有大使衔、不得举办WTO部长会议、不得利用WTO会员身份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活动等,甚至连入会相关文字及标点符号也处处计较。“一个中国”原则的坚持、“先中后台”的入会时间考量、会籍名称的限制与标点符号的坚持,意义何在?非常值得探讨。

四、政争论述的转向

就“外交”实务而言,台湾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申请加盟GATT一事,表示它确实已在李登辉“务实外交”的领导下,放弃以“国号”作为加盟国际组织之会籍名称的原则。虽然当时的“国号”仍然叫做“中华民国”,而不是“台湾”,但是它已经开始转型,从“中华民国”走向“台湾”。从这一事件的演变,我们可以获得一个明确而重要的讯息,那就是,“中华民国”的两岸斗争,已经开始从法理论述(de jure discourse)悄悄地走向事实论述(de facto discourse),政争论述的交集也逐渐“由有朝无”发展。

(1)事实论述(de facto discourse)

“中华民国”开始以仅限于台湾地区之“人民、领土以及治权”的政治实体地位,参与国际组织,而且它的会籍也日益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这件事意味着,“务实外交”是“台湾”成功参加国际组织的重大转机。以前,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申请参加国际组织,所到之处无不掀起“中国代表权”之争,在国际奥委会(IOC)得到“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在亚银(ADB)得到“中国台北”(Taipei,China),在亚太经合会(APEC)得到“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会籍名称。可是,现在却不一定须要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也可以采“台澎金马关税领域”政治实体的名义,申请加盟关税暨贸易总协议/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而且这个会籍名称竟然获得通过,并且意外得到“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简称。这些经验,让台北归纳获得如下的误解,那就是“两岸不论同时或者前后申请加盟国际组织,皆可获准加入,有争议的只是会籍名称而已”。此时,台北已开始忽略“一个中国”共识。然而,北京却无时无刻不在强化“一个中国”原则,它甚至于毫不保留的说出“台湾以中国单独关税区”名义可以申请加入GATT,在显示“一个中国”原则,已在国际社会上铺天盖地的撒下网目。

不过,在事实论述(de facto discourse)已获得国际共识的情况下,大陆在国际组织中虽然可以主张代表唯一合法的中国,但是它却无法有效封杀“中华民国”或“台湾”以政治实体的名义,申请加入非联合国体系或不以主权国家为入会资格的国际组织。目前,台湾正以它的政经实力活跃于国际社会,并以有效代表它所控制的人民、领土以及治权所及之处的政治实体地位获得世界主要国家的承认。大陆代表主权国家,台湾代表政治实体,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间的共识。换句话说,当台湾也主张“一个中国”时,台湾在国际组织中声称代表中国,不但容易受到大陆封杀,而且也不为国际接受,因此台湾在国际上只能以“政治实体”的资格,代表它所“实际控制的领域”,参加国际组织,取得“名实一致”的会籍名称。相反的,由于台湾的转向,大陆反而得到处防患台湾这个政治实体在加入国际组织之时逸脱“一个中国”的原则,采渐进方式,以“台湾”之名,取得国际承认之实。

当“中华民国”提出法理论述(de jure discourse)时,主张它代表“唯一合法”中国的话,中共则以“台湾乃中国的一个省”为名,国际也以“台湾未实际控制大陆”为由,封杀台北加入国际组织。又,当台湾于1991年5月1日宣告废除动员戡乱时期片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提出两岸共同加入或“中华民国”以“台湾”的名义加入国际组织。对此,北京则以搞“二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乃“分裂祖国”、违反“一中原则”为由,封杀台北加入国际组织。最后,迫使台湾采取事实论述(de facto discourse)的政策,只好以“政治实体”的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这就是北京仅“有效统辖大陆”,却“没有实际控制台湾”之故使然。台湾就是利用国际上“以de facto为标准,检验de jure论述”的共识,开拓国际生存空间,甚至走向不可预知的未来。这也就是为什么台湾一方面既对会籍名称抱持不满而持续进行抗争,另方面却仍以“中国台北”名义继续留在亚银,他方面又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名义,“中华台北”的简称,不断的忍辱负重扩大参加APEC、GATT/WTO的理由所在。国民党政府为什么“不用ROC,而用TPKM”的名义申请加入GATT/WTO呢?因为要避免“一个中国”代表权的两岸之争。又,为什么在规定的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会籍名称上,故意“不用ROC,且漏列Separate一字”呢?因为“Separate”一字可译为“独立”,国民党政府虽然开始进入转型期,但是仍不愿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的国土分裂之争。虽然,在这个时候,它己踏出“用de facto论述,取代de jure论述”的第一步了!

以“主席声明”定调的GATT理事会决议,“中华民国”在会籍名称上,保留了“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正式会名,在“入会先后”上,保留了两岸工作小组应各自独立审查的弹性,这些符合台北的期望。相对的,“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中华台北”的决议,使原先决定两岸脱钩的规划受挫,重提缔约国认知联合国2758号决议案的一个中国政策也意外二度伤害了“中华民国”的尊严,又提及工作小组报告及议定书的审查应注意“先中后台”的次序,确实也让台湾矮了一截。尤有甚者,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驻GATT“代表团地位”比照香港、澳门,且代表的头衔不得隐含任何主权意义的规定,更让驻外官员有地位不如人之叹的挫折感。事实论述带给台湾无限的想象空间,法理论述却给台湾带来不少挫折的悲情,所以说,法理论述只是政治大国的专利品,或许事实论述才是寡民小国的续命丹。

(2)法理论述(de jure discourse)

北京为什么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要有“中先台后”,甚至于“时差加盟”的“入会先后”次序呢?为什么要强迫台北在“台澎金马单独关税领域”的会籍名称之外,另加“Chinese Taipei”(“中国台北”)的英文、中文简称呢?为什么要强调大陆才是主权国家,台湾则是中国内部的一个单独关税领域不能自己申请加入关税暨贸易总协议呢?为什么台北驻GATT代表团的地位,须比照香港、澳门,代表的头衔也不得隐含任何主权的意义呢?说穿了就是要贯彻中央对地方的上下、主从意识,完成“依名定分”,“依分定序”,“依序运作”的“名分秩序论”文化价值观。

就法理论述(de jure discourse)而言,ROC+PRC=China,大陆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也是中国的一部分,PRC要收复台湾,ROC也要光复大陆。但从事实(de facto)论述来看,台湾没有控制大陆领域,大陆也没有控制台湾地区,相互之间的治权都不及于对方。就台北而言,它对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与人民,都能有效行使治权,乃当前世界各国对台湾的普遍认知,也承认台湾为一实际存在且实施有效统治的政治实体。虽然在联合国的“一个中国”政策下,中共是唯一合法的代表,但也无法否定台湾有其一定的国际人格,这就是台湾可以采“观察员”或“会员”资格参与国际组织的理由所在,这样的成果正是来自于战后台湾社会高度而快速的发展,造成在国际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所以台湾可用“Chinese Taipei”的会籍名称加入IOC、APEC以及GATT/WTO过去台湾曾经以“Taipei,China”(逗号之后,不空一格)的会籍名称参与ADB,虽然至今它仍在抗争之中,理由是该会籍名称乃遭亚银篡改且自始即未取得台湾的同意所致。目前台湾则仍在申请加盟WHO(世界卫生组织),并不断向联合国叩关,而且越挫越勇。

过去台湾为了“国格”尊严,曾经再三声明,表示参加官方国际组织的会籍名称须以“国号”为前提,惟民间国际组织则可以“Chinese Taipei”等会籍名称作弹性处理,但是往往事与愿违,政府参加官方国际组织也有不得不以“Chinese Taipei”为名的时候。为什么政府允许以“Chinese Taipei”的会籍名称,弹性参加国际组织?因为它可以译为“中华台北”。“中华”具有文化意涵,不带政治意味,而“台北”则具有“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首都”政治意涵,因此它最容易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接受。相反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来看,“Chinese”可将两岸连成一体,也可以翻译为“中国”,符合“一中原则”,“Taipei”则也可意指中国所属领土台湾的省会所在地,尤其是将“Chinese Taipei”译为“中国台北”时,更具“中央对地方”的意涵,更能满足北京“名分秩序论”的文化价值观。在泛绿执政的时代,已不可能再有传统的法理论述;假如有的话,那必然是台湾主体论述,而不是中国主体论述。

(3)“Chinese Taipei”的时代任务

在以开拓国际活动空间为优先的务实前提下,“中华民国”的“国号”与“会籍名称”不必尽同的看法,已经渐成“国”内共识。不过,透过两岸事前协商,经相互让步妥协的过程,来参与国际组织或许是一条快捷方式,因为没有中共的同意,台湾还是无法达成正式加盟以联合国为中心之重要国际组织的政策目标。近来,台湾以本土意识为中心的国家建构论述正日益高涨,台北也在法理论述(de jure discourse)上试图抛弃“一个中国”原则的决心正日益坚强,同时在事实论述(de facto discourse)上也采取大陆治权不及台湾的实况,作为建构“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的主体论述。如此一来,原本日渐兴起且获两岸共识的会籍名称“Chinese Taipei”,突然之间,似乎己经走到阶段性任务的终点。

不过,意愿归意愿,现实仍旧是现实。“Chinese Taipei”的会籍名称仍然是国际间审理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的“共识”,尤其不可忽视的事是,它乃两岸之间,大陆同意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的“最大公约数”。舍此“国际共识”与两岸“最大公约数”而不由,要进一步开拓国际活动空间,恐怕是缘木求鱼,其前程恐怕不是海阔天空,而是路越走越窄。目前执政的民进党政府虽然期待以“新国号”或“主权国家”的名义企图加入各种国际组织,但在北京的“名分秩序论”尚未改变之前,终究难以突破北京在外交布局上所设下的天罗地网。最后,恐怕仍不得不回归“Chinese Taipei”的名号,因为当前只有这个会籍名称对台北最有利,因为它是两岸“最大公约数”,也是“国际共识”。假如这个基本前提成立的话,换句话说假设为真的话,那么“加盟模式”就成为检验台湾能否加入国际组织的标准,而“会籍名称”就成为“加盟模式”的前提,既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条件。

未来,两岸之间,一旦缺乏法理论述,双方的交集,将越来越少,若再加上事实论述的强化,今后台湾走向国际组织的道路,将越加险峻。两岸的对抗厮杀也就越加激化,更难以避免。目前,台湾虽然逐渐淡化甚至放弃“一个中国”的法理论述,但是大陆则必然会加强其法理论述,更加坚定其“一个中国”的原则适用。抵要企图加盟国际组织,到时候台北恐怕还是难逃国际组织对台湾强加“Chinese Taipei”会籍名称的命运。

五、“加盟模式”的建构

归纳言之,台北从申请入会到GATT发布理事会主席声明的定调阶段,除了“一个中国”原则没有争议之外,两岸就“加盟主体”即主权国家vs.关税领域、“会籍名称”即China vs. TPKM、“入会先后”即中先台后vs.两岸脱钩、“外交待遇”即阶层vs.对等的问题上,产生强烈论争。最后,GATT以“主席声明”定调,大势始告底定。

两岸入会论争,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在“加盟主体”上:北京认为自己才是主权国家,台湾则是中国内部的一个单独关税领域,不能自己申请加入;台湾则认为自己是政治实体,台澎金马为“中华民国”治权所及之地,为大陆实力所不及之处,以个别关税领域申请入会是台北政府独有的权力。(2)在“会籍名称”上:台湾虽然也主张“一个中国”,但是为避开“中国代表权”纷争上的劣势状况,改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的名义申请入会;大陆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会籍名称上,必须凸显中台关系为中央对地方的上下主从关系,主张应以“中国台湾”为名,在台湾的坚决抗拒下,最后由国际协调从“中国台湾”变为“Chinese Taipei”,并依各自需要,译为“中华台北”或“中国台北”。(3)在“入会先后”上,北京主张“中先台后”,台北主张各以自身的经济发展作为入会条件,互不勉强;结果以“时差加盟”的“中先台后”方式,分别入会。(4)在“外交待遇”上,北京主张“Chinese Taipei”应比照港澳的入会资格与“外交”待遇,台北则以政治实体资格追求“主权国家”待遇;结果,以比照港澳的入会资格与“外交”待遇,代表团和驻扎代表的头衔均不得有任何主权意义的暗示。

纯就学术理论层面而言,“一中原则”、“加盟主体”、“会籍名称”、“入会先后”以及“外交待遇”等上述两岸加盟GATT的五大条件,就成为检验此后两岸加盟WTO,甚至是检验今后台湾参加各式各样国际组织的“加盟模式”。根据这个建构中的“加盟模式”,检验历来台湾参加国际组织或预测此后台湾能否参加国际组织,才能了解“加盟模式”之解释能力与预测能力的高低,也只有透过不断的检验与修正,才能提高“加盟模式”之解释能力与预测能力的层次,因此“加盟模式”之解释力与预测力的层次建构,就成为今后重要的研究课题。

结论

于今,海峡两岸于GATT/WTO均已达成入会目的,目前正是学界开始检讨双方入会过程之得失,展望未来的时机。本文希望透过系列方式,对两岸在GATT/WTO的加盟过程之中与入会之后,双方所坚持的“原则”加以分析,以达成对文化价值的重新诠释,然后进而加以理论化。因此,深入分析双方之争论或行动背后的价值判断与文化意涵,并归纳出一些原理原则,以进一步丰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内涵,并进而尝试用此原理原则来解释,来预测双方在经济全球化下如何透过WTO体制或加盟其它各种国际组织的互动过程,对两岸关系在各个层面中可能带来的交流与摩擦。要言之,本论文希望透过更深入的研究,更广泛的个案考察,期待将来不但能有创新理论之基础研究的学术目的,也有关怀两岸关系之发展的实务目的。

(张启雄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网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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