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南:90年代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

二次大战后,台湾地区历经多次“宪法”修正,但以90年代的六次修正影响最为深远,牵涉条文最多,牵涉范围最广。

考察90年代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必须讲究观察的路径,否则难以掌握其本质。我认为,重要的路径有三,分别是:分离主义途径、职权主义途径及合理主义途径。

以下我将从这三个角度,略论90年代的“宪法”修正。

一、关于分离主义途径的观点

我认为,分离主义运动是90年代六次“宪法”修正背后的逻辑基础。

这个逻辑基础主导着有关“总统”选举制度的相关争议。首先,且是最重要的,莫过于1993年公民直选派与委任直选派的斗争。前者主张公民直接投票选出“总统”;后者主张公民投票选出代表,再由代表聚会选出“总统”,以避免民粹主义。在这场斗争中,在野的、支持分离主义主张的民主进步党暗助公民直选派。

其次是,关于“总统”选举制度的不在籍投票问题。这个辩论也发生于1993年。当时,国民党内部对此议题争议甚大,一方主张海外公民必须亲自返台才能投票选举“总统”;另方则主张,依据民主原则,针对海外公民应该采取不在籍投票,以便彼等行使选举权。前者,舆论界俗称“主流派”,后者则称为“非主流派”。其历史背景是,侨居海外的公民反对分离主义的比例甚高,故主流派坚决主张海外公民必须亲自返台才能行使投票权。

再次是,关于“总统”选制中的两轮投票、绝对多数制度问题。这个问题的辩论发生于1997年的“宪法”修正过程中。当时,民主进步党反对绝对多数制度,国民党、新党则主张绝对多数制度。就当时政治环境而言,民主进步党尚难掌握绝对多数,若采用两轮投票制度,民主进步党势须寻求新党的合作,才可能与国民党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分离主义的新党愿否与该党合作,该党内部是否一致支持与新党合作,都是未定之数。此乃民主进步党反对两轮投票绝对多数制度的根本原因。

除此之外,分离主义运动这个逻辑基础更明白地支配着有关“国家主权”范围的所有争议。其一是,关于“国民大会”制度废除与否的问题。这个问题发始于1992年,一直持续2000年春天。论辩的一方(废除派)主张废除“国民大会”,另一方(维持派)则主张维持“国民大会”。前者认为,“国民大会”既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图腾,且效率不彰,应予废除;后者主张,“国民大会”有其历史意涵,且足以牵制“立法院”,应该保留。“国民大会”最后于2000年被虚级化。

其二是,关于“五权宪法”废除与否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前一问题密切相关,但不完全一致。主张废除者,指称“五权宪法”大而不当,其制定背景为整个中国,故不符小台湾之需,此乃所谓大西装不适合小台湾之说;反对废除者,则论述“五权宪法”具有原创性,应予保留,至于不适合台湾地区所需者仅止于“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等组织条款而已,这些条款经过六次“修宪”已经完全本土化而适用于台湾地区,故无废除之必要。

其三,也是争议最大的,实为台湾省制是否废除的问题。这个问题发生于1997年。争议的一方主张冻结台湾省制;另一方则反对冻结。前者论称,台湾仅一隅而已,无庸“中央”、省、县、乡(镇)四级体制,其本质则为废省“建国”的障眼手法;后者则坚决反对分离主义,因而反对冻结台湾省制。1997年7月,冻结派取得优势,并通过冻省的“宪法修正案”;彼时,分离主义者在“修宪”会场拉开“台独”胜利的布条,以标志其阶段性成功。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关于“公民投票入宪”的争议。“公民投票”的本质原属“国民主权”之实践,应无争论才对。不过,支持的一方,意在沛公、不在酒,意在分离主义的推动、不在“国民主权”的实践。因此,引起另一方的反对。反对者以为,“国家”处于分裂状态,并无条件实行“公民投票”;并以为在现行条件下,“立法院”先通过创制复决法,公民行使创制复决两权已符所需。

总言之,分离主义运动这个逻辑是90年代台湾地区“宪法”修正的主要基础。

二、关于职权主义途径的观点

所谓职权主义,指涉的是有决策能力的当事人具捍卫或扩大其职权的倾向。对于90年代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职权主义途径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这可见诸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也可见诸于政党内不同部门之间的争议。

让我们先从“国家机关”之间对于同一议题的争议说起。

首先,且最明显的是,“国民大会”与“立法院”之间的斗争。争议之一为“国民大会”代表是否应有津贴?争议之二为“立法委员”的任期是否应延长为四年?争议之三为改革后的“单一国会”可否采行“两院制”?对于这些争议,双方皆站在维持或扩大自身职权的立场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立法院”主张,“国民大会”代表应无津贴,“立法委员”的任期应该延为四年,“单一国会”不应采行“两院制”;“国民大会”则反是,恰持相反的主张。

此外,这种机关间的争议也发生在“总统”与“立法院”之间。1997年取得“总统”大位的李登辉,主张“行政院长”的任命不须经过“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则认为“行政院长”应经“立法院”同意,方能体现责任政治的精义;“立法院”并据此为交换条件,而取得其它权力,如通过复议案的门槛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降为二分之一。

最后,这个观察途径也适用于“总统”与“国民大会”之间,尤以双方对于“总统”选举方式的不同看法最为明显。1992年前后,时任“总统”的李登辉主张公民直选;“国民大会”则大多主张委任直选,由“国民大会”接受人民委任代为选举“总统”。双方各自从各自的立场出发,也是不证而明。

此外,我们还可从政党内不同部门间的对立,来看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举新党为例来作说明最为恰当。整体而言,新党中央支持维持“五权宪法”架构及维持“国民大会”的架构。但新党的“立院”党团则时有“国民大会”虚级化的声音,其主张显然与党中央有着明显的差距。事实上,民主进步党亦然。1997“宪法”修正时,该党中央主张采行法国式的双元首长制度,“总统”于必要时得主动解散“立法院”;但该党“立院党”团则坚决反对“总统”可以主动解散“立法院”。从新党、民主进步党这两个例子看来,政党的“立院”党团都有捍卫、甚或扩大其职权的倾向。

三、关于合理主义途径的观点

考察90年代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合理主义途径对某些议题也具有部分解释能力。比方说,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员额的弹性规定(1997年),或有关“考试院”、“监察院”两“院”职权单纯化、人事精简化的“宪法”修正案等,均属合理主义下的产物。当时,对于这些议题,不同党派或不同机关间的意见差别不大。再比方,关于司法部门的诸多修正案亦复如此,像“宪法法庭”的建立(1993年)、司法部门预算独立(1997年),“大法官”任期改为八年且不得连任(1997年)等议题,各政党、各机关均认为这些改革方案合理,而一致予以支持。

比较而言,90年代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案合乎合理主义途径的比例,相较于分离主义途径或职权主义途径而言,显然是较低的。不但如此,某些合乎理性的议题,时因政党或个人的利益不一致而迟未通过,比方说,多数政治学者支持“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但该案迄今却仍未能通过。

四、三种途径的比较

综合来说,对于台湾地区“宪法”修正的考察,分离主义途径适用的效力强于合理主义途径;职权主义途径适用的效力也强于合理主义途径。我们可以分别说明之。

先就分离主义途径与合理主义途径的比较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台湾省制的冻结问题。精确地说,冻结台湾省制的主张是合理的;然而,由于支持该议题者赋予该议题以“建立新国家”的意涵,因而遭到强烈的反对。再如公民投票制度,不在籍投票制度等议题,莫不皆然。

关于分离主义途径,我们还应进一步考察与其有关的民主过剩(democratic surplus)的现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间,分离主义运动者在论述相关问题时,经常透过社会运动方式动员一般大众支持其主张,这种策略形成了台湾地区“宪法”修正的过程中的民粹现象。

次就职权主义途径与合理主义途径的比较言。最好的例子,莫过于“国民大会”废留或“国民大会”职权单纯化的问题。严谨地说,“国民大会”职权单纯化或废除“国民大会”的主张具合理性而被多数人民所支持,但“国民大会”本身则或基于捍卫自身职权的本能式抗拒反应,使该议题迟至2000年才获得解决。此外,又如“总统”得否主动解散“立法院”、“立法委员”任期得否延长为四年,亦复如是:前者因“立法院”之反对而未能入“宪”,后者则因“国民大会”的杯葛而未能通过,都可说是职权主义途径的解释能力较强的明显例证。

一言以蔽之,在三种途径中,合理主义途径的解释能力最低,这是90年代台湾地区“宪法”修正的第一个特色。另一方面,分离主义途径的适用范围,相对而言,似乎最广,则为第二个特色。这两个假定应有助于吾人对于90年代台湾地区“宪法”修正的观察。

结束语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话可以用来总结90年代台湾地区的“宪法”修正;迄今为止,超过70%的“宪法”条文已经实质地被更动。

严谨地说,90年代台湾地区“宪法”在经过六次修正后,已能大体符合台湾地区的需要。目前急切需要的是“行宪”,而非制“新宪”;唯独“行宪”才能树立“宪法”的尊严。

此时此地任何分离倾向的主张,皆是庸人自扰而徒增海峡两岸的分歧。事实上,美国国土从13州扩张到50州,并未见其重新制宪,其目的在树立宪法尊严。分离主义运动者应严肃看待这个问题,否则台湾人民皆将同蒙其祸。

准此而言,对于当前的“新宪运动”,吾人不能不表达保留的态度。

(李炳南 台湾大学教授)

中国网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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