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并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2)各高等学校要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把此项工作与学校综合改革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中国网200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