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为落实国家科学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要求,在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开办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于2002年2月出台了“四定”、“三考核”政策。
(一)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贷款学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定额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测算确定各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四)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目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尚未选择经办银行的申请贷款学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城市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三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
中国网20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