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

(节选)

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只能是原产于香港或澳门的货物,经过香港或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因此,需要用原产地规则来规定什么样的货物是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可以享受优惠,什么样的货物不能作为香港、澳门的原产货物。

货物的原产地,形象地说,是指进口货物的“国籍”或“区籍”。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货物的生产与构成都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含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和加工增值。这样的货物应被视为那个国家或哪个地区生产的呢?原产地规则就是指用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规则,对具体货物则根据原产地规则制定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由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制定,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来讲,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最惠国待遇下普遍适用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则。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的进口,实施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水平,没有特殊优惠。优惠原产地规则则用于判定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属于享受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关税等优惠待遇,一般用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其他双边及多边贸易优惠安排。以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一般要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严格得多,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概莫能外。

《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的,是《安排》双方经过磋商确定的。《安排》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内地与香港或澳门的贸易中,正确判定进口货物的“身份”,以便给予原产于港澳的货物零关税待遇,避免经港澳转口的非港澳原产的产品享受《安排》的优惠。可见,《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保证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一般由基本原则和判定标准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原则及判定方法

两个《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判定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各国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的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

1.“完全获得”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在《安排》中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生产和再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产品。它主要是动植物或渔产品,工业产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税的273种香港产品中只有7项以“完全获得”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在具体产品标准上,充分考虑了香港和澳门的具体情况和内地的关注。例如:将“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限定为“在香港或澳门收集的其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这样的规定杜绝了第三方的废旧物品,甚至工业垃圾,以及香港或澳门本地的生活垃圾,享受《安排》的优惠进入内地对环境造成污染。

2.“实质性加工”用于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即含有进口成分、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货物的原产地。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逐渐形成了以发生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原产地的基本原则。面对成千上万种产品,各国将“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一定比例的国内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关税号改变。在《安排》中,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澳门成分但在香港、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加工工序后获得的产品。《安排》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实质性加工”的具体认定标准:

a.“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即在香港、澳门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例如,对于“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的原产地标准采用加工工序标准,即:“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香港/澳门制造”。

b.“税号改变标准”,即非香港/澳门原产的原材料经过在香港/澳门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例如,对于“清凉油”(30049054)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为“税号改变标准”,即只要从与前4位税号3004不同的任何税号的原料生产,就可以视为港澳原产。

c.“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完全在香港/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澳门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d.“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原产地确定方法。这种方法必须是《安排》双方一致同意的。

e.“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如“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原产地标准规定为“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就是混合标准。

(二)享受优惠措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表

两个《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享受优惠措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表》中以《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列出了首期降税的香港和澳门各自273个税目产品的名称、税目号和具体原产地标准。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确定,根据不同产品的生产技术特点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有些辅之以其他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了香港和澳门以“制造或加工工序”为主判定原产地的现行制度和做法。

以香港为例,在273个税号的产品中,采用完全获得标准的有7个税号,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有183个税号,采用税号改变标准的有46个税号,采用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混合标准的有38个税号,另有1个税号部分采用完全获得标准,部分采用混合标准。在全部273个税号的产品中,沿用香港现行原产地标准的约占70%。

二、《安排》中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一)在制定《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273种产品的具体原产地标准的过程中,平衡和兼顾了内地与港澳的利益和关注点,既考虑香港和澳门企业的期望和合理要求,使香港和澳门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又考虑了内地有大量的进口货物从香港转口这一现状,要防止非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利用《安排》非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偷逃国家税款,冲击内地产业、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既要使香港制造业尽快受益,又兼顾内地产业的承受能力;同时还充分考虑了降低双方的行政管理成本,保证通关速度,使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

(二)允许将产品开发支出纳入受惠产品的成本以计算从价百分比,明确规定“产品开发”是指在香港或澳门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应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

(三)《安排》根据香港和澳门的地理环境和运输条件的不同,规定了适合两地不同特点的直接运输要求。直接运输的要求是国际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通行的规定,旨在避免利用中间转口的机会,出现假冒享受优惠产品的现象。《安排》中直接运输的规定要求,实行零关税的香港或澳门产货物,应从香港或澳门直接运输至内地的口岸。其中,香港货物中途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转运;而澳门货物可以经过香港运输,但须符合以下条件: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中国网20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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