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开放现状与《安排》实施后的新变化

(节选)

我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至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颁布了一些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规和规章,开放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又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继颁布了一批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基本完善了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服务贸易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安排》的签署及其中服务贸易扩大开放的丰富内容,必将为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现状带来新的变化和气象。

《安排》中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承诺的实施映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内进行。《安排》签署后,根据扩大对港澳开放的承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了有关的法规规章,以便执行。扩大开放后,内地服务贸易各行业对港澳服务提供者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限制。在《安排》实施中,凡《安排》没有规定的,应参照执行内地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法规规章。

一、 法律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种,仅承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内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对代表处的设立地域、业务范围及代表的最短居留时间作出了限制。

而在《安排》中,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放宽了其代表的最短居留时间的限制,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港澳法律执业者;港澳永久性居民可以参加内地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港澳的法律工作者在内地从事法律工作提供了多种途径。

在法律服务领域,内地行业主管部门是司法部,主要依据的法规、规章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等。

二、会计、审计服务

会计、审计领域是内地较早开放的服务贸易行业之一,从1992年起,内地就已经开始有条件的允许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会计师事务所,截至目前已经设立了9家中外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内地1994年开放注册会计师考试以来,迄今为止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1万多人报名考试,部分人员已经通过考试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内地在加入世贸组织时,进一步承诺允许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安排》中,内地承诺对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在内地执业的港澳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还将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从半年延长为一年。

会计、审计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领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仅承诺允许设立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在加入世贸组织5年内,方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在《安排》中,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比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提前了近三年。

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建设部,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内地在加入世贸组织时,针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对外商独资企业承揽的建筑项目类型作了一些限制。

在《安排》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比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提前了一年。承诺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或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降低了港澳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门槛。同时还放宽了港澳投资的建筑业企业承揽项目的限制;承诺港澳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拓展了港澳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建设部,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五、房地产服务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对于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除高标准房地产项目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不作其他限制;在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中,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商拥有多数股权。

在《安排》种,扩大了对港澳的开放,取消了上述两个限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也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在内地与澳门签署的《安排》中还针对澳门的特点,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房地产服务领域中的普通住宅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属于鼓励类,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其中土地成片开发限于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其他房地产业则属于允许类。因此目前除土地成片开发外,房地产服务领域均允许设立独资企业,这一领域的实际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符合《安排》中对港澳作出的承诺。

在房地产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建设部,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医疗及牙医服务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内地就已经有条件地开放了医疗服务领域,目前全国共有96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商业存在方面,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则允许持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6个月到1年短期医疗服务。

而《安排》中在自然人流动方面作出了10项承诺,除大大放宽了香港、澳门医师内地执业的数量限制和短期执业的时间限制外,还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提供了多种形式的途径。

在医疗和牙医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卫生部,主要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等。

七、广告服务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内地已经有条件地开放了广告领域,到2003年底,内地共批准设立300多家外商投资广告公司。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广告企业,外资不超过49%;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在《安排》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比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提前了两年。

在广告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八、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管理咨询行业允许并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在加入后6年内,取消股权限制,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安排》中取消了上述限制,提前4年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外,同时还承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内资企业标准办理。

管理咨询领域中的经济、科技和环保咨询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其他属于允许类。因此目前管理咨询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亦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一领域的实际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符合《安排》中对港澳作出的承诺。

外商投资管理咨询行业在内地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九、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会议服务承诺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对展览服务未做出承诺。

《安排》中扩大了对港澳的开放,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外商投资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十、增值电信服务

内地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增值电信服务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3个城市设立合资企业,从事7类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加入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后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

在《安排》种,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自2003年10月1日起,澳门服务提供者自2003年10月18日起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5项增值电信服务。这5项业务中有3项是对港澳新开放的,即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没有作出承诺的。其中从事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0%。

在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十一、视听服务

视听服务主要包括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和电影院服务。

在音像制品分销领域,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作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

在《安排》种,取消了只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限制,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并放宽了股权比例限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拥有不超过70%的多数股权。

在电影院服务领域,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在影片进口方面,承诺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影片。

《安排》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放宽股权比例限制,允许港澳提供者拥有不超过75%的多数股权。承诺香港、澳门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以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在发行方面给予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以国产影片的待遇。在视听服务领域,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文化部和广电总局。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十二、分销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方面,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1至5年内,逐步允许外资商业企业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等特殊商品的分销业务。在股权比例方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2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营企业中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和数量限制;加入后3年内,取消股权限制,但对于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等特殊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股权限制。

《安排》中提前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允许设立独资外贸公司,大幅度降低了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批发企业、外贸公司的资格条件要求,取消了对设立佣金代理和批发业经营企业的地域限制。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合资形式的零售企业,同时规定了地域和数量限制。

《安排》中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大幅度降低了设立零售商业企业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将允许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提前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另外,还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同时,安排中还提前1年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内地分销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主要依据的法规规章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十三、保险服务

在保险领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地域及业务范围均作出了详细的承诺,也明确了投资者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即外国保险公司应有30年以上的经营历史,连续两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50亿美元。

截至2003年10月,共有37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62个营业机构。由于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较高,这37家外国保险公司中的绝大多数为欧美日等地的保险公司。

《安排》中对港澳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作了调整,允许香港、澳门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在参股内地保险公司方面,《安排》中放宽了限制,允许香港、澳门保险公司参股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此外,《安排》还允许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在内地执业,允许港澳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内地保险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保监会,主要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十四、银行服务

在银行服务领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地域及业务范围都作出了具体的承诺和规定,即:设立中外合资、外国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外国独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应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截至2003年10月,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191家营业性机构。由于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较高,香港、澳门中小银行无法在内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安排》中对香港、澳门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作了大幅调整,将香港银行、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的资格条件,降低到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取消了香港、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澳门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须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要求。《安排》还降低了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将在内地开业年限降低到2年,主管部门在审计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内地银行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银监会,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十五、证券服务

在证券领域,我国在加入WTO时所作出的承诺主要集中在商业存在领域,在自然人流动领域未作承诺。

《安排》中简化了香港、澳门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澳门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内地证券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证监会,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十六、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中包括饭店餐饮服务和旅行社服务。

在饭店餐饮服务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安排》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饭店餐饮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允许类,即在饭店餐饮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一领域的实际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符合《安排》中的对港澳扩大开放的承诺。在旅行社服务方面,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旅行社形式提供旅游服务,但是有地域限制。根据《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目前内地已经有条件地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的旅行社。

《安排》中对港澳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取消了地域限制,但仍不允许提供出境游服务。此外,《安排》还允许北京、上海和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

内地旅行社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旅游局,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章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和《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外资饭店餐饮服务业的内地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十七、海运及其辅助服务

在海运及其辅助服务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海运服务及海运代理方面允许设立外资股权不超过49%的合资企业;在海运理货、集装箱堆场等方面允许设立外资持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根据现行规定,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资或合作形式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安排》中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突破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和现有规定。此外,《安排》中还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

在海运及其辅助业方面,内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交通部,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十八、公路运输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加入后1年内,对于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在公路客运方面,加入世贸组织时未作承诺。根据现行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合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安排》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允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还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内地道路运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交通部,主要依据的规章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十九、仓储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外商投资仓储行业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安排》中取消了上述限制,从2004年1月1日起即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在内地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行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目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亦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一领域的实际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符合《安排》中对港澳扩大开放的承诺。

外商投资仓储业的内地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十、货代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外国货运代理公司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在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同时还规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加入后4年内给予国民待遇;每设立一分支机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增加12万美元,加入世贸组织后2年内,这一额外注册资本要求将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

《安排》中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提前2年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内地企业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海运业务500万元人民币,空运业务300万元人民币,陆运业务2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一家分支机构需额外增加50万元人民币。

内地国际货物代理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商业部,主要依据的规章为《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二十一、物流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对物流服务作出承诺。《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允许设立合资或合作形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国际物流企业。

《安排》中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物分拨和物流服务。

内地物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商务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中国网20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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