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席樾建议: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陈 山

2003年岁末, 重庆农民熊德明怎么也不会想到,共和国总理亲自帮自己追回了被拖欠的2240元工资。这一幕让熊德明至今感动不已,也让许许多多有着与熊德明同样经历的农民看到了希望。

而在那之后,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欠款的机制和法规。“清欠”一时间成了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有着复杂原因和多年沉淀的老大难问题,决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更何况农民工所面对的问题也远远不止这一项。

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黄席樾,经过三年的社会调查,深感问题的严重。他在接受中国网采访时说,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就他在社会调查中了解的情况,农民工的问题还有: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待遇受到歧视,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黄席樾自问自答地说,这许许多多的问题如何解决?难道统统只能等国家总理去亲自过问吗?

黄席樾认为,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尽快制定专门的法规,依法维护权。他进一步说,针对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量地、有时甚至是严重地受到侵害的严峻现实,不仅各级政府及工会组织如何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且尽快为保护农民工群体的权利而制定专门的法,也成为立法机关应予关注并提上议事日程的立法课题。

黄席樾说,当然,各地方政府也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针对一些问题,黄席樾开出了一连串的药方:

子女上学难——如果农民工的孩子在农村读书,可以尽量减免其费用,多开设希望小学。如果孩子在城里上学,应该和城里孩子一样,就近入学,不应比城里孩子多交其他任何费用;

社会保障难——这需要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当然,这笔钱可以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出,。但是,企业要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

看病难——从目前情况看,可以将社区医疗范围扩大,让农民工就近、便宜地看病。但这有其局限性,因为长此下去,如果经常有重病者,社区医院很难承受。最根本的还是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的范畴,让他们和城市人一样看病可以报销;

讨薪难——欠薪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难题,从根本上说,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关系,劳资双方要签订标准的合同。政府部门要经常检查监督,如果发现农民工没有签合同的,要对其所在的企业或者负责人严惩;

安全保障难——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办法。第一在合同上写清楚,出现意外事故怎么办;第二是让用人单位交保险金。也就是说,如果出事之后单位不负责任,政府可以从保险金里面拿出一部分帮助农民工。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培训和经常监督。

目前,全国有1亿多农民工跨地区就业,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权益屡受侵犯的问题,仅仅靠行政的办法远远不够。黄席樾再一次强调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必须尽快立法。

他说,现有的《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不同于城市工的特殊群体的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盲区,《劳动法》并没有针对性地规定以流动人口状态存在的农民工群体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除了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实际上,由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不是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整个社会,包括农民工自身对这两部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工的权利都知之甚少。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盲区所反映出来的立法上的不足,黄席樾代表特别提出建议: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黄席樾说,为保护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专门立法,是有许多成功的先例的。比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都为保护一定的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黄席樾相信,如果能够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一定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农民工撑起一片法律保护的天空。

中国网 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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