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星期六,晴
今天下午代表团在驻地继续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代表提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我觉得应该把农民工权益保护写进法律。
九届全国人大曾将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2003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继续建议将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民工权益属农民权益的一部分,把农民工权益保护纳入农民权益保护法符合中国的实际。
去年11月和12月发生的全国性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讨债风波,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总书记和总理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直接过问此事,自上而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最有力的对策。一场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法院在内的清欠农民工血汗钱的“人民战争”打响了,后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尽管如此,就农民工而言,他们在城市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我觉得呼吁农民工权益保护,就是通过法律昭示社会:农民工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侵犯。通过立法,还能够鼓励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树立起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占70%。我分析了一下,造成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证和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有三条:
第一,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产生,进城务工的人数急剧增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全国职工约有2.07亿人,其中进城民工有近1亿人。农民工大都走进非公企业和建筑行业,雇主缺少社会责任感,对民工虐待等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扣留身份证。
第二,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法律知识匮乏,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国有银行吸取恶意借贷造成大量不良债权形成呆账、坏账的教训,加之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对住宅业信贷的相对惜贷,使建筑方拖欠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资金,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必然受到伤害。
我想,农民工权益保护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对侵害民工权益的企业和企业主在劳动和保障部门查清后,可采取双方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贫困的农民工,司法部门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二是对违法企业和企业主的处罚可用劳动法及合同法等法律进行处罚。三是对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清除出建筑市场,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四是对执法人员与企业合伙作弊或刁难、恐吓农民工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对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枉法裁决的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给予惩处。六是企业主对农民工实施打击报复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责任。
有了法律的武器,农民工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来城里打工了。(王维忠)
新华网200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