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关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

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后的改革方向和工作目标更加明确。通过多年努力,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1、认识不到位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由于长期存在的所有制歧视观念的影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认识不到位,对吸收民间资本更有各种思想障碍,造成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退出的困难较多、力度不大。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退出变现后的重新投入,依然流向不具备竞争优势的行业,使国有资产的战线不仅没有收缩,而且造成新的结构不合理。

2、定位不明确

政府对国有企业未明确定位其市场主体。实际上国有企业仍存在严重依赖政府的现象,无市场主体形象,不走市场走政府。有的国企缺乏自主经营的能力,价值取向不明确,造成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定位上的不准确,影响着国有资本的增值和发展。

3、结构不合理

旧的体制造成“政企责权不清、国资多头管理、权力条块分割”的弊端,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和合理流动。国有经济从哪些行业退出,以哪种概念退出,退的目的是什么,退的方式有哪些等等都是新的课题。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太分散、部门化、不流动的情况,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差,负债率高,净资产收益率低等问题。

4、机制不完善

一是对国企经营者还缺少有效的考核办法,较大程度上造成制约与激励机制的共同缺失;二是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缺少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转移、私分、侵吞等流失现象屡禁不绝;三是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目标,都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

5、监管不到位

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我们建议:

1、提高认识,完善职能

认真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学习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认识,更好地指导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按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资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加快理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纵向的金字塔式管理转向横向的扁平式管理,不铺摊子,收缩战线,实施重点进攻战略和集中突破的战术,力求做实、做强、做优。国有资产在重新整合时,不能靠行政推动,作简单的业态整合,而是应该靠产业链、价值链、产权链进行整合,实施主辅分离,债务和人员分离,非核心业务剥离等方式。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一部分政府职能向国资委转移的过程中,必须防止把过去政府大包大揽的一些社会性工作继续移交到国资委,使之成为“二政府”。

2、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

加速国有资产流动,打破各种所有制的限制,大胆吸引外国公司、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企业经营者及其群体来整体收购、兼并、受让国有资产和股权,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

坚持运用市场化方式规范运作,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要提高制度化、透明化程度、形成市场定价机制,有效利用国际招商、招投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

3、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按照国有资产调整的总体要求,横向收缩管理跨度,纵向收缩运行层级,点上收缩股权比重,实现国有资产向以国有资本重点支撑的行业集中,向先导性、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大型、特大型企业集中。在部分具有优势的领域,集聚优质资产和资源,推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做强做大;对部分适合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行业和企业,推进联手,属地管理,共同发展;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兼顾效率和效益,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形成国资、民资和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4、加快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改制、重组,应根据资产、股权与经营的现状,区别情况,通过兼并、剥离、重组、联合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产权制度的改革。对资产实力强、核心竞争力强、主业优势突出的企业集团公司,积极探索股权多元化。对资产实力相对较弱、核心竞争力不强、主业优势不突出的企业集团公司,可在企业集团公司内进行整合后,剥离出优质资产用于重组。对资产规模小、主业日趋衰退不被市场认同的企业集团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转制搞活。对沉淀、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内盘活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开拍卖、转让、融资性租赁等方法,使存量变现。国有资产退出后取得的变现资金,除用来解决集团公司内企业弱势职工的生活问题和偿还部分债务外,应重新投资到有发展潜力的行业。

5、推行人力资源的社会化、契约化管理

国资出资人要选派素质好、业务精、创新意识强的干部出任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国资产权代表的职权。企业经理人,可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社会化选择。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与经理人都必须与投资主体建立以契约为主要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责任,并以合同规定的业绩作为确定收入标准和参与要素分配的依据。

6、健全国有资产运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所有者财务管理,对有关国有资产的经营项目、投资项目、筹资项目做出现金流量分析、风险调整贴率分析、肯定当量风险分析和安全边际分析,并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内部审计和法律监控三个体系,有效防范国有资产营运中的坏账损失和被诈骗的风险发生,以及因违规操作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加强监督

按照中共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神,加快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进程。

(1)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行业体制规定、条例或法律,实施产业指导政策。

(2)制定或修改有关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国资法等,并制定相关的细则。

(3)加强监管,如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资金流动,特别要监督合并报表、资本外逃、表外资产、领导兼职和企业的透明度。

国有资产中的资源性资产,应由政府控制,进行公开拍卖,或转让特许经营权,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不管是经营性、非经营性或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可以划分为产业投资型和资本投资型的资产,以投资收益为标准,使国资保值增值为目标。国资委不能当婆婆加老板,更不能当超级控股公司。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国务院应加强对国资委国有资产运作的监督,并检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的处罚情况。

抓紧制定与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国有资产法》,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做好准备。

中国网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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