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城市信用社。到2001年末,全国成立城市商业银行108家,共计合并城市信用合作社2218家。
由于先天不足,城市商业银行自组建以来,始终存在着规模偏小、资本金不足、科技水平偏低、高层次专业人员缺乏、内控制度不严等问题,加之地方行政干预,致使不良资产大量发生。据统计,2001年底,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高达30%。按照2001年底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8730亿元计算,当年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在2500亿元左右。近年来,虽经城市商业银行广大员工的努力,其不良资产的比率和绝对额较前有所下降,但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仍在1000亿元以上。因此,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化解多年来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已成为关乎我国金融稳定和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今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适当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目前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所提的呆帐准备金,远远要高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这一金额。商业银行大量计提的呆帐准备金只能在税后列支,不仅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难以提足呆帐准备金,增大了金融风险。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从2004年开始,能够每年增加0.5%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并最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2.5%。
2、可考虑不将城市商业银行已核销贷款本金纳入应纳营业税范围之内。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及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未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其营业收入;超过本金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财政部的这一规定,使城市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也纳入了应纳营业税的范围。这既与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不一致,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负。
3、对东方、信达、长城以及华融等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政策上允许其发挥专业优势,为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在市场和互惠互利原则下,城市商业银行可将自己不好或不便处理的不良资产,剥离后委托这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或托管。为此在政策上应允许这些资产管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确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进行投资,允许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商业性委托业务。对于部分条件成熟、财政允许、有积极性的地方,可允许其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参照四大金融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本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中国网200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