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与中国香港间经贸联系日趋紧密,人民币在港流通和使用实际上已形成一定规模。最近两地签署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后,内地赴港人员增多,人民币在港流动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为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此后,根据2003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3]第16号)确定的选择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原则和标准,经过对申办清算行业务的香港银行进行全面评审,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此外,我国金融当局也积极拓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关系。作为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成员,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参与了亚洲债券基金的设计和筹备等各项工作。2003年6月2日,该组织发布新闻公告,宣布与国际清算银行(BIS)合作建立亚洲债券基金(Asian Bond Fund),亚洲金融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从2003年12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业的开放步伐,首先,在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9个城市的基础上,又开放了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个城市,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其次,外资银行过去只能在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外资企业、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提供人民币服务,经过改革,开始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述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这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迈出的历史性一步,为外资银行全面开拓本币业务提供了全新的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此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具体来说,2003年中国金融运行基本状况可以通过以下金融统计数据来表示(见表2)。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