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2003年6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8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8个试点省(市)政府负责同志座谈会,与此同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密切配合,高效工作,及时制定出台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补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为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提供制度依据。此后,各有关省市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在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着手制定各地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过认真细致的准备,10月下旬以来8省(市)陆续上报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对8省(市)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11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省(市)实施方案,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我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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