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来,人民银行同时行使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两项职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角色冲突,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离更有助于防止货币政策松紧与银行监管力度之间出现同步振荡。出于以上考虑,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专司银行监管。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后,除要继续履行好货币发行、外汇管理、经理国库、支付清算、金融法制建设和调查统计等职责外,今后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一个转化”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可以说,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科学性、独立性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各省市36个银监局陆续成立。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这样,一行(中国人民银行)三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正式形成。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被称为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随着中国银监会应运而生的。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它使得金融监管制度得以规范,从而使监管力度得到有效加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从法律角度再一次确认并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并且在减少了与金融监管相关内容的同时,增加了维护金融稳定条款。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在借鉴吸收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对个别与加入世贸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增加了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等业务种类,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最大的亮点则是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