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大大加强

2003年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公司的政策规定,为证券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5个文件,暂行办法于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为证券公司开辟了一条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有助于证券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12月19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并为券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预留了空间。12月25日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为券商拓宽了融资渠道,也必将积极推动券商的业务创新。

在推动证券公司良性、健康发展的同时,管理层加强了对证券公司退出的清理力度,以控制风险。继4月份大连证券因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公司资不抵债,成为首家被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后,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3家证券公司也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勒令停止营业。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标志着管理层真正下定决心,开始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从事前控制可能爆发的金融风险。南方证券的问题是历史上产生并经多年累积形成的,在多项援助措施不能生效的情况下,对南方证券实行行政接管这一国际上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通行方式,有利于迅速结束公司管理混乱的状态,使柜台风险得以控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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