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大大加快

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全面总结了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体现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发展基金业并举的思想。另外,2003年《证券法》与《公司法》这两部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开始进行修改准备,并计划于2004年修改完毕,这无疑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司法方面讲,一是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意见和建议,意味着现行公司法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的缺陷有望通过司法解释途径获得解决。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可能起到弥补我国《期货交易法》缺位的作用。四是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中科创业股价操纵、银广夏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的大案要案纷纷在2003年审结,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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