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中央银行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

2004年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离,成立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后的第一年。虽然2003年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两大机构的工作职能给予了较好的界定。但是,中央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特别是银监会的协调配合,恐怕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磨合。

因此,2004年中央银行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着力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其一,应当建立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在组织形式上,联系会议可以设在货币政策委员会内,会期与货币政策委员会会期相同,按季度召开。

其二,为适应金融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需要建立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机制。具体来说,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一方面使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提高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问题,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监管角度出发,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

其三,金融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尽可能步调统一。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分家以后,很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给金融机构增加不必要的运行成本。中央银行将金融监管权利交给银监会以后,为了较好推行货币政策,发挥最后贷款人角色,仍然保留了对商业银行的检查权。但是,这种检查应当严格限定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期限内。人民银行此外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应通过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告知银监会,以构成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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