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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得到纠正,按劳取酬的原则得到了体现。但是,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内却出现了另一种偏向,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同行业收入差距、不同地区收入差距都在不断扩大,有些问题已经接近危险警戒线。例如,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20世纪90年代的0.341,到2003年已经上升到了0.458,与0.5的危险警戒线相当接近;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从1985年的1.8:1,到2003年已经扩大到3.23:1;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大致为2.95:1;行业之间收入的差距,东、中、西部地区收入的差距都在不断扩大。
据2004年6月美林投资银行和凯捷资讯公司发布的《2004全球财富报告》称,我国内地百万(美元)富翁人数已达23.63万人,拥有资产为9690亿美元,已成为亚洲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百万(美元)富翁聚集地;百万(美元)富翁的增长率为12%,在全球仅次于香港、印度和韩国。这一数据从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我国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速度之迅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下分配要考虑以下原则:(1)宪法原则。现行宪法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正确处理好先富、后富、共同富裕和反对暴富的原则。(4)加速实行社会保障原则。在一次分配(工资收入)中,要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二次分配(社会保障)中,要考虑社会公平的要求;在三次分配(慈善事业)中,要照顾特困人员的需要。社会分配既要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既要反对平均主义,也要防止两极分化。收入分配存在着差距是必然的、正常的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而且超过了一定的警戒线,对于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国家长治久安,都必然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已经带来众多社会矛盾,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并且需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以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大对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带来的危害性的认识,中央政府要下大决心制定相应政策措拖;其次,要建立合理的科学分配制度和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逐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保障人人都具有生存权;第三,关键要大力发展经济,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不断努力。
税收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它的功能主要是为国家筹集资金,保障社会各项公共事业顺利运行,同时,它还具有调节社会分配,使社会贫富差距不至于拉得过大,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防止社会动荡的作用。这一功能已经适用于世界各国,我国也不能例外。
目前我国的税收可以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资源、财产税四大类。发挥税收在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作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1.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保护低收入人群、限制高收入人群中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中公职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所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占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60%以上。以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或费用扣除额。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起征点)为800元,但是目前有的省市级地区已经提高到1200元(如北京、上海为1200元,广州、深圳为1600元,按理说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应属违法行为,因为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变动)。建议全国统一提高到1500元;二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三是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控制度,对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追踪管理;四是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要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体现出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的原则。
2.按照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统一各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同样也应提到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使外资实际上享受“超国民待遇 ”。这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于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税制内外有别、税负外轻内重的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政策,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不仅会阻碍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内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发展竞争原则。据有关方面测算,“两税”合并后,对我国吸引外资影响不会太大。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对改变现行内外资企业适用多档税率,适当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取消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尽快作出明确规定。
3.尽快出台遗产税、赠与税,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遗产税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曾将遗产税列为拟征收的税种之一,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及设立遗产税。但是至今未能开征。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具有明显“取富济贫”的特点。开征遗产税对于防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国家收入,防止继承人成为社会的“寄生虫”,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目前我国未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界定和评估存在难度,税基难以确定,征收的难度大。特别是对于某些官商勾结而暴富起来的官员或商人的财产,更是难以界定和评估,对于征收这一部分人的遗产税,将会是难上加难。因此应该从多方面为遗产税的出台创造条件。赠与税是遗产税的配套税种,没有它,则遗产税就会落空,应在遗产税出台后予以考虑。
社会保障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屏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晚,目前主要是做好加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好“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的建设,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关键在于资金,没有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障等于无米之炊。目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除国家投入外,主要是由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社会保障费来加以解决。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于征集社会保障资金利大于弊。应该促进这一法律尽快出台。
4.实行产业倾斜为主、区域倾斜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和西部贫困地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区予以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以来中央一直是这样做的。但西部地区一些干部反映,他们在税收方面并没有得到实惠,相反,由于所得税分成,地方的财政收入反而减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否则,我们的支援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就会成为一纸空文。(黄景钧 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 2005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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