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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这一任务的确定,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取得战略性推进崭新的突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的变革、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促进了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仅我国原有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阶级和阶层内部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具有不同经济地位、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阶层,而且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新社会阶层,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这就要求我们党提高执政能为,及时正确地了解并妥善地处理各社会阶层之间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以保证社会结构有序变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是要统筹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具体利益。不同社会阶层有各自特殊的具体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党必须在整体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又要兼顾、协调好现实各阶层的具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法的主要内容。社会公平和正义,精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
从理论上说,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从实践上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来研究具体的条件和机制,就人际关系方面看,要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就必须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育。这主要是通过人的社会化机制,把社会成员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通过不断的继续社会化,使社会成员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 以自己的合法劳动从社会获取应得的一份利益,从而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通过社会化的主要手段,把社会成员培养成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人员,以适应现代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就资源配置方面看,主要是通过社会阶层体系这一社会激励机制的建立,在合理的社会差别的基础上,激发社会活力,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流动机制,使社会成员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较低的阶层上升为较高的阶层。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社会成员能够多赢互利,使社会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处理。就社会结构方面看,合理的社会结构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例如,构建现代职业体系,使至今尚游离在现代职业体 系之外的农民逐步进入现代职业体系,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
确立互惠互利的规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各个阶层、 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互惠互利表现就是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害另一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为前提条件;换言之,富裕群体的发展和困难群体的生活改善应当同步。为了做到 这一点,就需要进行必要的社会调剂,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以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的社会转移支付体系, 以消除或缓解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不满和抵触,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互动。
二是要进一步确立法治在解决社会阶层矛盾中的主导地位。确立法治在解决社会阶层利益矛盾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可以使社会阶层利益矛盾的解决得以合法化。 要进一步加快相关立法过程,加强依法行政以构建法治政府,做到既保护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 和关心比较困难的群众,使社会不同阶层都能在利益上获得机会均等,在负担社会改革成本上公平合理,从而真正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防止社会利益群体的过度分化。利益群体的分化已经导致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成员收入和贫富差距拉得较大。对失业人群、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特殊的困难人群等,需要法律以实质平等为取向,通过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给予这部分人群以经济上的保护。
消除各利益群体之间的过度对立。城乡二元结构、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区域之间的矛盾、贫富之间矛盾等,都会引起社会关系紧张。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关于劳动基准法、劳资争议处置法、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等,都需要立足现实,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现存的突出问题。这些立法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发展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修正影响实现公平的制度设计中的缺陷。法律在实际动作中,有时会出现与立法初衷背离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通过大家比较关注执法这个环节所起的作用。这里讲的不是执法的问题,而是指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好的制度设计,其功能未必都能实现,因此需要经常对已成型的制度进行修正。例如,最近陕西之所以要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是因为希望缴纳公积金的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能从这项制度中得到实惠,而不是买不起住房的人的公积金,总是被用于帮助买得起房的人。由此可见,法律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要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适时地修改甚至废止。
三是要健全现代社会阶层分化机制,促进社会阶层的合理流动。建立起各阶层之间人员自由流动的机制和政策,促成社会公平性和开放性,为不同社会阶层间的正常流动提供制度保证,有利于社会阶层的利益整合, 有利于化解社会阶层间的利益矛盾。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社会流动有两重涵义,一是垂直流动,二是水平流动。从垂直社会流动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上升机会;人们地位的变化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从水平社会流动的角度看,鼓励社会流动,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户籍改革,是实现我国社会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社会流动是有规律的,群体地位的变迁主要受产业结构演变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在产业升级迅猛发展的时期,即第一产业农业向第二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急速变迁的时期。体现在社会流动上,就是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化为工业劳动力,城市工业劳动力逐渐演变为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销售、办公室工作的白领为主。从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我国的社会流动目前处在一个比较有利的时期,即多数社会群体的社会地位有可能出现整体上升。当然,目前的整体上升主要发生在大城市里,一些沿海大城市出现了城市居民就业者中白领劳动者超过蓝领劳动者的现象。职业地位是人们的首要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普遍上升是非常积极的正向指标。
从本质上看,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确立我国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当前,最突出的恐怕要数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关系问题。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所以,鼓励社会流动,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户籍改革,成为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当然,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基数太大,户籍模式的改革只能采取渐进的方式。这对户籍改革分寸的把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一方面应积极推进人口的流动和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又应把它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使之不超过城市的可承受力。
四是要拓宽各阶层协调渠道,构建各阶层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具体制度。就当前情况而言,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健全,各阶层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既是当前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要求,又是政治制 度自身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
利用各种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发展至今,利益已经趋于多元,社会矛盾也较突出。这些矛盾都应当尽可能及时化解;即使尖锐的矛盾,也应当是在可控范围内。目前,许多矛盾并非由是非问题引起,而是因利益分配问题所致。对于利益分配的纷争,可以让当事的双方,经历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定程度的讨价还价也是寻求公平、解决某些矛盾的方法。总之,应当有针对性地化解各种矛盾。化解矛盾,可以利用一些非制度性的方式,比如思想工作等,但更应当利用和完善调停矛 盾的制度性方式。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亦即以中等收入人群为主的两头小、 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分配结构。因为中等收入人群的成员比较重视现有稳定的生活,而且其行为方式比较理性,其心理倾向相对来说也比较稳定;再者,中等收入人群是介于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缓冲力量,它有助于缓解种种可能出现的社会紧张和冲突。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从社会分层的角度说,公正的规则包括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各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且恰如其分的回报;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等。
五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利益格局的合理化。从根本上讲,我国当前社会各阶层关系衍生于利益矛盾。我们要及时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政策选择和调整,以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均衡。
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应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同时, 应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只有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地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推动力;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使经济社会的发展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
确立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有利于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力。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机会平等的规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 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时,遵循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可以消除平均主义的影响,使社会成员得到自己所应得到的那一份。
(赵喜林 陕西艺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网 2005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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