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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城委员:关于加强电信市场的建设管理 保护电信用户消费权益的建议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3 月1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伴随着我国电信管理制度的改革深入,我国电信形成了6+1(中国电信、中国铁通、中国网通、中国卫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

随着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电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夺占市场加剧,抢夺用户的战争此起彼伏。手机大战、电话卡大战、宽带大战愈演愈烈,整个电信市场一片硝烟弥漫。在整个市场大战中,用户驻地网的争夺最为激烈,在这场战略中,作为房地产的开发商和物业部门也加入了其中,但他们却是战争中的受益者,具有选择电信商的权力并与之合作的权益。但作为房屋所有者和电信运营终端用户的电信消费的选择使用权却被开发商对运营商的选择权所剥夺。用户的应得利益被开发商或物业与电信合作的权益所取替,这严重损害侵犯电信用户的消费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开发商选择哪家运营商(网通公司或电信公司或铁通公司),购房者就得使用哪家的电路,原使用的电话不能迁移,大量信息丢失,使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据统计,在城市新建小区、公寓或综合写字楼,70%存在此类问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管理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全通过市场和开发商自由确定。

二、通信管理部门缺乏电信消费政策的出台,电信用户消费选择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国资委缺乏对大型电信运营企业电信投资建设与收益的监管,使其恶性竞争、重复建设的问题相当严重,用户反映极为强烈。

为使电信用户的消费权益得到保护,加强对电信市场的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设部应出台有关政策把楼宇建设中的最后100米配套通信网建设,作为房屋配套建设的一部分,按有关施工规定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不允许任何一个电信运营商直接参与建设并垄断用户的电信消费的选择权。

二、房屋开发商或建设施工单位可为多个运营商提供统一的接入平台和相应的接入场地,开发商或电信运营商根据用户的选择提供服务,电信管理部门为非运营商开展电信服务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用户根据运营商所开展的业务和提供的服务及价格,利用配套的网络和统一接入平台,自行选择运营商的通信服务。

四、国资委应对所属的大型电信运营企业制定有关投入与产出的限定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电信市场重复建设、无序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施工建设管理部门把开发商或施工单位通信接入平台的建设,作为整体工程项目验收的一部分来检查。 (赵金城 辽宁省沈阳市政协主席)

中国网 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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