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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麟委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迫在眉睫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3 月14 日 | 文章来源: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投资环境的根本改善,大量外资涌入我国,许多外资企业取得了比在其他国家投资高得多的回报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继续依照1991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内外资企业采用两个不同的税率,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既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公平原则,对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并会使我国经济付出沉重代价。建议尽快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严重妨害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一些国内企业将造成致命的影响 。

目前,我国外资企业名义税负为15%,实际税负是11%左右,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为33%,实际税负是 23%左右。两者名义税负相差18%,实际税负相差 12%。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如果再不统一税 制,就会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甚至造成致命的影响。

(二)许多外资企业并没有真正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好处,投资中国主要是看好我国的投资环境,统一所得税不会影响外商投资。

许多国家对企业在投资国和母国交纳的税有一个总量,即使在投资国少交了,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母国还要补交。因此,外资企业并没有从我国对其税收优惠中得到好处,只是把应当由我国政府征收的税款转移给了外国政府。外资企业看好我国的原因:一是低廉的人力资源;二是广阔的市场前景;三是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商机。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

(三)对外资企业继续实行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 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使我国经济付出沉重代价

当前,我国对外资的需求主要不是量的多少,而是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去年,我国外汇储备已达6099亿美元,主要存在外国银行或者购买了美国债券,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而靠对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 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使一些技术落后、原材料能源消耗大、污染环境、效益低的外资进入中国。不平等竞争又迫使内资企业压低劳工成本。这种不能带来社会福利增长的外资企业,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会使中国经济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 当前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好时机

(一)我国投资环境的根本改善,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税收大幅增加为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制定、修改和废止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外商投资环境有了根本的改善。去年,我国直接利用外资达606亿美元, 累计审批外资企业50多万个,累计利用外资达5620多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外资"抢滩"、"占位"的热点地区之一,外资企业不会轻易放弃在中国投资。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去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 9.5%,国家税收达2.57万亿元,比上年增加5200亿 元,为我们进行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提高了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二)国家有关部门已拟定了一套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比较成熟、切实可行的方案。

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这在当时投资环境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合理的,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就开始研究依照世贸规则的非歧视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经多年的研究、论证,国家有关部门已初步拟定了一套比较成熟、切实可行的方案。一是,方案拟订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率约为24%~26%,相当于国际中等水平,是内资企业翘首以盼的,也是外资企业可以接受的。二是, 方案还拟定了税制改革中,可以对外资企业规定一个过渡期,不会对外资企业造成大的冲击。例如: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规定2~3年的优惠期,以解决外资企业人生地不熟的劣势;对投资某些公用事业的外资企业适当给予优惠等。三是,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实行税制改革,国家的税收总量不会下降。"两税并轨"以后,虽然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降低,但实际税负还相当或略高于此前,加上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国家税收总量不会大幅波动,更不会下降,还有可能逐年增加。

三、 加快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考虑多年,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提出来的。目前,改革的思路清晰、条件和时机成熟,如果错失时机,中国经济将会付出沉重代价。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企业所得税法》列入本届人大审议的立法规划。考虑到立法要按法定程序进行,需一定时间,法律公布后实施也需一定准备时间,建议国务院尽快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布施行。

(徐玉麟 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

中国网  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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