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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是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政务的阳光作业,公开、公平并接受群众监督也是拒腐防变、提高办事效率的治本之策。温家宝总理在今年2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此举深得民心。最近我率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几位副主任就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感到近年来政府在建设"法治化、开放式、服务型"政府,推行政务公开方面确实有成绩、有经验、有实效。同时也感到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特别是在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执政为民的体制、机制方面应当着力加强。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的立法和修订工作,解决法律法规滞后和相互冲突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清理国家和各省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性立件,统一公布行政许可目录。近年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多次公布取消废止的行政许可项目,但没有重新公布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以致现在全国和各省究竟设立了多少行政许可、有多少个收费项目,仍然是一个大概数字。二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比如近年××省在宣布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之后,又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发文,把沿街沿市的超市、商铺统统列入集贸市场,扩大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范围,引起企业强烈不满。三是有些行政许可还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比如企业排污许可,是由工商局在登记时批发,还是环保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发,现在是不明确的。而排污收费、罚款的行政许可却很明确。这对从源头上制止污染是不利的。有些行政许可在设定上互为前置条件,循环论证,不知谁先给许可。比如申办食品加工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而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又需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但工厂还未获准开业,哪有产品?四是要着手解决事业单位行政许可职能的剥离或改制问题,改变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问题。另外,有关政务公开的程序性规定,也应以法律规范,比如听证会的规定应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内容、法律后果、监督机制等。现在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也十分必要,否则,符合政策但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将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窗口, 政务公开的载体,几年来已走出了一条富有创造性的新路。但在机构定位、职能法定上还有完善的必要。究竟是办成"窗口型",还是"物业公司型",还是实行行政许可 相对集中,办成各级政府综合性的行政许可部门,一个省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考虑,否则不一步很难深化。同时这个机构本身也应当最终实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不因行政首长的认识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狠抓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建议各级政府在完善基本工作规则之后,要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行政效能、行政操守投诉制度,政府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把国有资产交易、重大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采购、政府贴息、救灾扶贫拨款、干部离任审计的结果等列入政务公开范围,并以制度保证。建议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决策前的专家咨询制度。不能以依托于行政机关的研究单位的论证代替专家咨询意见。决策论证必须从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决策的合法性、社会及自然环境的承受力等多方面全面进行。当前尤其应当重视社会学家、环保专家、法律工作者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一方面要由政府颁布政令、发布信息,用政府公报形式公布或采用信息技术由政府门户网站披露;另一方面,要支持大众传媒对政务信息的报道,接受大众传媒对政务公开的舆论监督。
四、行政机关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严守诚信原则。政府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不得撤销、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它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当前一些市、县政府的决定或与企业之间的协议、合同随意性很大,往往"新官不认旧账","后任不理前任事'。这种情形:既影响政府公信,又使经济建设、社会事业蒙受损失,使企业经营的风险加大。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便宜、劳动力便宜为招商引资的筹码,越权审批形成了各类开发区,目前正在大食其苦果,我们应深刻吸取这些教训。政务公开既是政府的职责,又是人民权利的重要内涵。希望今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强化监督机制上都有进一步的拓展与创新。
(王恒丰 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民建四川省委主委 )
中国网 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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