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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2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节选)

建设节约型社会有赖于相互协调、统筹配套的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制度保障;换句话说,要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只有从法制、经济、管理、道德等方面形成对节约的褒扬和对浪费的惩罚,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一旦谁浪费了资源,不仅受到纪律处罚,经济上要受到损失,道德上也受到谴责。这样,才能使资源节约者受到奖励、鼓励和尊重;使要浪费者受到威慑望而却步。说到底,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依靠制度的建立和保障,逐步形成新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约束浪费式的消费行为

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均有节约资源的要求。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特别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建设仍然是薄弱环节,还没有形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框架,法规不完善,措施不配套,在资源分类回收利用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不少方面甚至无法可依,一些法律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的形势要求,需要修订;有些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检查监督不到位,使法律法规失去本身的严肃性。这些情况必须加以扭转。

通过法律法规加快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以体现国家的意图和决心,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为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必须在法制建设上下功夫。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从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出发,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和发展重点,制定形成以《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框架的节约型社会法规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应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同时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条例和实施细则;研究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保证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评估《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优先研究和制定促进资源高效、综合与循环利用的单项法规、条例和配套政策,建立废物回收和利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尽快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社会回收、分类、加工利用体系;加快节油、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规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考虑制定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和义务。

2、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

标准是重要的技术法规,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抓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节约一切资源的标准制定的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过时的标准进行修订,通过标准来推进技术进步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我国近年来出台的部分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见表7.1。

建立完善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标准体系。在完善工业节能标准、标识的同时,应特别重视建筑和交通节能的标准制定工作。在制定完善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方面,应重视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等工业用能产品和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的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制定,不断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研究制定“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及“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取消一些城市目前存在的限制小排量汽车在某些道路上行驶的不合理规定。在建筑节能上,应制定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可操作的标准,使建筑节能落到实处。从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入手,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产品的标识制度,并切实执行,使不符合节约标准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在节水标准方面,应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雨水利用标准,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大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力度。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建立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完善村镇规划标准。研究提出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制定“矿山企业尾矿利用技术规范”。抓住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时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节水用水落实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

3、建立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要将标准体现到设计中,从设计的源头入手,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要强化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其生产、进口和销售;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和进入市场销售;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超过一定指标的,采取强制性的回收措施,努力提高资源的回收率。组织各地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约降耗。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能源资源审计制度,构成社会性管理的新框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依法查处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腐败对资源领域的侵蚀和破坏;依法对节水、节能、节约各种资源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摘自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撰写的《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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