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完善激励政策 综合推进节约环保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2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节选)

建立健全经济政策,形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加强政府在资源环境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即使完全市场化国家也不例外。我国大量存在的资源浪费严重、产业结构趋同、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与现行财税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因此,需要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行为,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生产模式与消费模式。

1、加大资源定价机制和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改革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资源低价政策,造成资源浪费和低效率利用,已经不能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导致资源大量开发却无力筹措相应的保护补偿资金的局面。资源价格应以从资源开发到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为依据,包括资源生产成本、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成本三部分。

资源产权制度和定价机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非常关键而又最难推动的环节。能源及原材料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价格改革影响范围广,波及产业链长;为避免过早触动价格“神经”,国家采取了对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不进行全面改革,而采取逐步微调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价格改革的不彻底,必然制约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不仅无法产生足够的刺激作用,还会带来下游产品价格的波动,导致资源产品相对价格更加失调,价格不能成为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驱动力,起不到价格杠杆应有的作用。

完善资源税费征收办法,体现资源稀缺性。资源短缺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点,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少、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的国家,资源税费的征收是缓解资源稀缺的重要手段。应税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税额高低(如煤炭)主要取决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采条件。将目前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提高征收标准,在水价的制定过程中考虑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形成科学的定价机制,用价格杠杆调节资源的利用。目前不合理的水价是阻碍水资源基础产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不合理的水价导致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初始水权和水价改革,研究落实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形成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推进峰谷分时、丰枯分季的电价制度,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减少电力的浪费式消费。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明令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研究形成煤电热价格联动机制。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研究环境产权制度,将环境成本内在化

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价格体系。目前,我国资源价格或产品价格中没有包含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如西电东送工程中,由于西南和西北地区煤炭的含硫量较高,燃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对当地及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将脱硫成本完全纳入电价,特别是老电厂,这样既不利于污染防治,也难以显示地区发展的公平性。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整,将环境外部性成本纳入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将环境(主要指环境容量)确定为一种产权,并赋予属地政府环境产权的使用权;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等手段,将环境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实现环境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研究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利用我国已有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对西部水能电力资源、输出的煤炭资源、西电东送的电力资源、西气东输的天然气资源加征生态补偿费,作为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与管护、补贴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破坏严重地区的修复、协调跨行政区和跨流域的生态补偿、生态移民的安置、替代生计的开发等。

整合现有的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政策及资金。包括生态公益林项目补助、天然林保护补助、退耕还林补助、湿地保护补助等,协调使用这些资金,充分提高现有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研究和试行区域生态补偿政策,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上游对下游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也要给予赔付补偿。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对生态环境做出补偿。

3、开展绿色核算试点,并纳入对地方和政府的考核

国家环保总局近年来推进环境经济核算,并在10个地方进行试点,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可望通过试点积累经验,解决在核算中碰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物质流核算在我国刚刚起步,一些单位进行了初步尝试。物质流核算可以在国家、行业和企业层次上开展,核算的对象可以是宏观层面的整个物质流,也可以是要素和产品的核算;通过物质流核算,可以提供一个国家的资源生产率和物质循环利用等方面的信息,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因此应放到优先的地位开展工作。

研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应明确统计局与宏观调控部门、资源环境部门,包括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等部门的分工职责,研究提出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以及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间表。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环保、以及节能、节水的统计工作。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如各项指标的核算方法和标准的统一规范制度、核算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核算结果发布制度、核算的奖惩制度等。加快现行统计制度改革,统计核算与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有关的指标。

将资源环境指标纳入对地方和干部的考核。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官员要转变执政理念,走出完全依赖GDP的怪圈。应研究提出将资源环境绩效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体系和方法,对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政府必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进一步落实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政府任期内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观念,使之在决策过程中,自觉地把环境与发展有机地协调起来,不断提高领导层的综合决策水平。

应该指出的是,绿色GDP目前尚处在理论探索和研究阶段,不具备实际应用的可行性。现阶段应优先设计其他综合反映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的方法及其配套政策,并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通过综合分析所给出的改进方向和提高资源生产率、生态效率的具体措施上,并非只关注个别指标,而忽视增加考核指标的真正意义是提高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因此,要把考核指标同相关政策措施结合起来,使建立绿色核算体系产生实际效果。

4、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作为公共政策设计的基础

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工具,世界各国均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税政策,弥补“市场失灵”。应研究制定财政、投资、税收、价格、外贸、金融等政策,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

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和落实投资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形成以节能、节水、节材为中心的节约型工业生产体系;对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促进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增加公共财政对技术进步、社会保障、低收入人群等方面的财政补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尽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应加大财税政策的调控力度,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适时开征燃油税,完善消费税税制。通过燃油经济性标准结合经济惩罚措施,减少大排量汽车快速增长、以及以低油价支撑沙石等低价值商品运输的现象。通过重税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通过加速折旧、激励先进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生产工艺,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取消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补贴政策,取消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类优惠政策,取消按企业性质规定的优惠政策,取消资源及其产品的出口退税和其他优惠政策。综合平衡补贴政策的不同目标,设计既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符合经济、社会目标的补贴政策。

调整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提高那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关税税率,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煤炭及焦炭、电解铝、磷矿等国内紧缺且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鼓励到国外建原料供应基地、合作开发及进口国内急需的大宗矿产品,鼓励进口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在国外建设加工园区并优先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

完善消费政策。消费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产品或服务只有在被最终消费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倡导绿色消费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根据有偿使用原则,抑制过度消费的需求增长,鼓励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行为。如在城市交通领域,加强交通需求管理,通过提高市区停车收费和道路收费标准,补贴公交的低票价政策,鼓励民众出行采用公共交通,减少使用小汽车等。

5、进行新的税制框架设计,促进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

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内实际,进行税制改革,研究提出由生产环节增值税向消费环节产品税转变的政策调整、实施步骤和最终目标,使之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目标相适应。

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研究提出我国环境税的框架体系和实施战略。在现行税制下,加大对污染产品消费的征税力度,设立污染产品消费税税目,并确定若干个环境影响比较大的、税基也大的产品进行试点,为引进污染产品消费税提供技术支持。征收污染产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提高污染产品价格、改变市场价格信号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然后通过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最终减少有害于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污染产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境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包装容器、有害电池、臭氧层耗损物质(ODS)、农药、化肥、润滑油、方便餐具、废旧家用办公电器、皮革制品等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考虑,实施基于收入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税。

增加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业征税,如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并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对清洁煤和型煤免征消费税。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香烟)征收消费税附加,或者提高征收税额。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应当加大征税,而且税率从高。对小轿车、摩托车和助动自行车征收消费税。为缓和城市交通拥挤,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交通噪声,建议整体考虑汽车、交通的财税政策,按照新的政策环境设计税费体系,综合反映道路使用、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建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应该有自己独立的税基。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额,真正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为了有效保护湿地,对占用湿地的开发者征收高税额的湿地资源税。把农村非农业用地也列入征税范围,按低税率征收。(摘自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撰写的《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