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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首次表述于“十一五”规划草案中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7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正在此间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查“十一五”规划草案时注意到,这本厚达90页的草案第89页有一句话:“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法律效力一词首次明确出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纲要的文字表述中。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靠国家力量加以保障的效力,如果不执行要承担法律责任,与道德承诺有极大不同;需要一体遵行,没有例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安教授对新华社记者解释说。

记者从规划部门了解到,经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后,规划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在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领域,如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人民生活领域,任务和指标具有约束性,政府要确保实现。

“之所以这样强调,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规划起来轰轰烈烈,实施起来无声无息’的现象。相关指标具备了法律效力,那就可以违法必究。”一位多年从事规划工作的负责人说。

耕地保有量是“十五”计划没有完成的指标,在“十一五”规划中,作为约束性指标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这表明,国家保护耕地决心很大,我们感到高兴,当然任务也相应地加重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

按照规划要求,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其中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在规划期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各项标准就包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考核将认定为不合格。

“对耕地保有量考核不合格地区,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俞国生认为,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给大家一个警示,资源、环境、人口、社会等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在“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的22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有8个是约束性的。这8大约束性指标集中在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人民生活两大类别中,主要有全国总人口控制、单位GDP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耕地保有量等。(记者 刘铮 张晓松 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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