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补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中国网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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