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在这一年里,几乎所有关于妇女权益保障进展的总结,都不约而同地回溯至1995年9月4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的讲话:中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们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男女平等的国策地位的确立,是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能够取得长足发展的基础保证。2002年9月27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对近年来的相关进展给予了高度评价:“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妇女的实际地位在日益提高。”告别“三从四德”的黑暗,走出“男女都一样”的混沌,中国妇女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了自己的尊严,支持她们的,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是国家的繁荣、安定,是从执法者到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
性别意识纳入主流
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它被法律界人士认为是“今年通过的最重要的法律”。新华网消息将“凸现男女平等”列为该法的两个最大特点之首,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如何保障“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司法程序做出具体规定,经历了整整1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妇女权益的三个条款的“现身”,也并非一帆风顺,在最初的草案中,仍仅有一条原则,而当全国妇联把相关的建议送到全国人大有关人士手中时,则得到了他们的一致支持,于是,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意见中,对妇女的平等土地承包权应该有更具体规定这一条被列在了首位。
可以说,上述过程是一个“性别意识纳入主流”的典型例子,它也具体说明,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天平上,妇女已经占据了怎样的分量。执行部门的表态也同样让人欣慰,农业部政策法规司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虽然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应规章,但妇女问题肯定会放在考虑的重要位置。”
在此之前,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的修订,曾经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是不是应该限制离婚?对“包二奶”之类的婚外行为该怎么办?全民大讨论将这些近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和观念困惑和盘托出,全国妇联所做的相关民意调查更直接提出了对立法的期望。这部法的修订过程,从专家讨论阶段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始终处于媒体的聚焦之下,可以说,它同时也是一个立法者和公众互动的过程。最终修订完成的新《婚姻法》,因其在离婚过错赔偿、探视权等方面的新规定,而受到了相当高的评价。《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回眸望去,为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护航的法律已经蔚然成军。
社会文化悄然革新
“我们是要公正执法,这和你们说的保护妇女权益是不是有矛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荣维毅近年来在各地对警察、法官等执法群体进行了多次社会性别培训,她不止一次地需要与受培训者就类似这样的问题进行讨论。妇女界经常援用这样一句话:“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如何理解这句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国际人权专家黄列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既宣布妇女有权享受普遍人权,同时承认妇女至今尚未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而执法的公正必然包含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让执法者普遍认识到这一点,至今仍需努力。
法律是船,社会文化是海,没有海,船是驶不出去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温毅斌如是说。而社会文化的改造,却是比立法更加漫长和艰难的一件事。
曾几何时,人们还不知道“家庭暴力”这个词何所指,而如今,人们知道了“打老婆”不再是难分是非的家务事,“清官”不但管得了,而且有义务去管。北京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成为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城市社区综合干预的试点,街道工委书记张梅茹说:“以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找来了,有的街道干部可能会说‘找妇联去!’现在没人再这么说了。”
媒体的宣传对反家暴意识的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家庭暴力为主题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播出之后,北京红枫妇女热线接到的此类咨询电话显著增加,在今年世界人权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将播出一条反家庭暴力广告,这将是此类主题的电视公益广告第一次向全国播出。广告中有这样的台词: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从中可以看出,主流媒体的立场从“对家庭暴力说不”又更进了一步,已经明确把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联系在了一起。
堂堂正正说权益
2001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一起由强奸案引发的民事诉讼案的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因为判决中首次提出,强奸侵犯被害人的贞操权,应予民事赔偿。贞操权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它在不在精神赔偿的范围之内?法律专家也莫衷一是,而此外的问题是:“贞操”这个本来富含封建意味的词汇的“复活”,是否符合维护妇女权益的初衷?到2002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态,贞操权受损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会后,该省高院民庭审判长更进一步解释,贞操权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不管是已婚或是未婚,女性被强奸都可要求精神赔偿。2002年7月5日,在《中国妇女报》举行的“关注性暴力”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提出,女性的性权利应当被承认为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不管是否冠以“贞操权”的名目,这一场争议反映出,即使是在“性”这个曾为人讳言的领域里,妇女的权益问题也不再暧昧。
继2001年7月西安一位匿名女士状告其“老总”性骚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于当年10月开庭审理,而将性骚扰问题首次引入司法实践之后,全国各地又出现了数起性骚扰诉讼案。尽管受到举证难的严重困扰,问题能够浮出水面本身,就具有相当的意义。
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善意指出,诸如嘴唇受伤后主张“接吻权”之类的事件,有滥用诉权的倾向,但是,妇女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事实,以及这一事实的积极意义,却是不争的。(吕频)
《中国妇女报》 20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