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是利用外资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中国农业和制造业对外资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和服务业。外商投资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大为改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国内统一市场日趋完善,大大降低外资进入的交易成本和体制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绝大多数投资领域将取消或放宽股比限制、并取消国产化比例和出口比例的要求,政府不再干预外商与国内企业合资、合作的技术转让内容。
中国政府为了支持外资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二是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三是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四是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五是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外商投资的面向全局,但倾向西部分。目前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尤其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及闽南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2002年在东南沿海地区具有优越的区位、比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先行改革开放的体制优势,继续受到外资的青睐。特别是北京、上海和天津及其周围地区,由于原有产业基础雄厚,科技、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信用、市场秩序、行政效率等投资软环境因素相对较好,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很可能跃居全国最前列。老工业基地等重化工业和大型国有企业集聚的地区,在我国“入世”后也将为新一轮外商投资热潮所看好。同时,在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投资环境大有改善,有些投资领域的外资准入条件比东部地区更为宽松,政策也更为优惠,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已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利用外资总量中的比重会逐步提高。
外资广泛地参与国有大企业的改组改造。入世以来,中国政府允许外资地参与国有大企业的改组改造,并与更多的非国有、非公有内资企业相融合。外商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战略投资,把参与国有大企业的改组改造作为他们的重要选择,包括用并购方式把中国企业纳入其全球生产经营体系。这对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组改造,必然会吸纳更多的外资参与进来。同时,非国有、非公有企业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也将积极寻求外资参与,特别是一些成长较快、规模较大的非国有、非公有企业和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将成为外商关注的投资对象。进一步推动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允许外资收购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逐步放开跨国企业并购和外资参与国内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外商投资的规模结构日趋合理。中国的外资来源多元化,以前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70%左右来自港澳台和国外华侨华人的中小资本,投资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型项目居多。今后为发挥国际比较优势和缓解就业压力,利用中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和要素成本落差较大的条件,积极发展符合中国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包括高技术产品的某些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和工序,仍是必要的和可能的。这类领域是港澳台和国外华侨华人中小资本的强项,他们在这方面的投资还会继续扩大。同时,我国“入世”后,大跨国公司将会纷纷进入,他们着眼于全球经营战略,主要投资于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大型基础设施、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达国家一些拥有专利技术和专业化生产优势的中小企业,也会到中国来寻求投资机会和合作伙伴。因此,中国“入世”后外商来华投资的规模结构呈现大项目增多、平均规模扩大、大中小项目并举的发展趋势,外资来源更加多元化,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比重将会明显提高。
中国网 20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