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中小企业在华发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它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中国分别于2002年2月11日和3月21日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这个规定和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对鼓励和允许的投资领域,中国政府给与服务支持和金融支持。

    服务支持。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中国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另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有:外商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中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余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没有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此外,《规定》中还对某些特别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中国入世标志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也是国际经济同中国经济向交融的新阶段,这无论是对中国经济还是世界经济都是共同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对于中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将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强调中国与世界经济和贸易体系相衔接,并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策,仍然需要强调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WTO并没有消除各成员经济体制的差异,而只是求同存异。

    在中国,政治社会稳定,国内市场广阔,经济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加上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市场环境的改善,中国利用外资将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最近,美国高盛公司预测中国到2005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可达到1000亿美元的水平,那时中国占世界FDI(外商直接投资)份额将由1998年的4.5%上升到6.3%。面对良好的投资机遇,希望国际企业,“抓住机遇,来华投资,创业发展”。(国家信息中心供稿)

    中国网 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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