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和扶持,中小企业也遇到了许多障碍和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中小企业将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环境。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扶持中小企业,使之能够更好地发展和应对新的竞争环境。主要内容如下:
(1)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从事创业辅导和服务、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等工作;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2)创业扶持
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还要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3)技术创新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还可以享受到贷款贴息政策。
(4)市场开拓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5)社会服务
政府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国家还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武锋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
中国网 20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