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1994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经过几年来的实施贯彻,事实证明,在中国现有诸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有发展潜力的,它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悬殊,对于增加国家收入、稳定社会、迈向全面小康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收入按11大项所得采用十种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形式单 ,收入项目少的情况下,基本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新行业不断出现,收入形式和种类正愈来愈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因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漏洞和问题。例如一大批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士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人要多交税,这种现象亟需改变。税收体制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加以探讨,进行合理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要有科学化的措施。为此建议: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很难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甲每月获得收入共1800元,其每月薪酬收入750元,劳务报酬650元,稿酬收入4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该月获得工酬收入1800元,同样在劳动,相同的收入,乙却要缴税75元。这种模式,客观上从制度上鼓励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征收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是1981年制定的,当时全国生活水平较低,随着这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取得成效,中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生活开支也相应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800元,显然不合理,应该适当提高。此外,中国加入世贸以后,中外沟通交往愈益密切,个人所得税法也应当进行一些修改完善。
三、从长远目标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税负的目的。但综合所得税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从中国国情考虑,在现阶段,为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性,又为今后全面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打下基础,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具体就是,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仍继续实行分类征收,采取比例税率,这样,既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又可以较好解决将收入分解、将工资外收入归为劳务报酬的问题。
四、确定较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月或次为计算单位,对中国公民扣除标准为800元,对外国人扣除标准为4000元。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为满足纳税人的家庭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中国地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消费指数地区差异大,费用扣除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而加以改革,由于现有这个扣除标准沿用多年,已经不符合近年来中经济迅速发展的实际。
此外,各地在实际征收时,出于各种原因,扣除标准不一致,不符合公平、法制原则。为此,中国应根据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符合实际的扣除项目和标准,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中央应授权各地在法定的扣除标准内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使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合情、合理、合法。
五、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从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上调节过高收入。税收调节社会成员的分配关系时,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要调节国民收入过分向个人倾斜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因此,中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建立所得、消费、遗产三位一体的税收调节体系,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力度。
中国网 20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