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均衡企业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全国总工会和部分省市总工会提出对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即用社会统筹或税收调节的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假工资、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检查费等,由所在企业承担交为由社会统一支付。在推动这项改革过程中,各级工会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多次通过工会系统的人大、政协代表提提案,参与生育保险政策制定,推动了生育保险改革的进展。全国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劳动部1995年颁发以来,各级工会组织把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贯彻落实《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为3455万人,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地方统筹规定或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提高了人们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了生育观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负担,缓解女性就业难的矛盾。
《试行办法》实施8年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展还比较缓慢。到2000年底,未能达到劳动部《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要求。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实施省级生育保险办法。一些实施生育保险的地区虽然覆盖率高达90%以上,但企业和职工的覆盖率却较低。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的趋势。为此,全国总工会2002年对20个省进行了调查,其中问卷调查了18个省的1871家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认为当前影响生育保险进展的主要原因是:
1。生育保险立法滞后于形势发展。《试行办法》多年还停留在试行阶段,其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参保范围涵盖面窄,只限企业;对参保对象缺乏强制性措施,面对非公有制企业较快发展,而参保率很低、改制后企业退保率上升的形势显得束手无策;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缺乏制约和惩治措施;《试行办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100%,而《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这种待遇规定
的差距及生育医疗费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等都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给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2.一些企业领导人对生育保险缺乏正确认识;参加生育保险摆不上位置;生育保险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能不缴就不缴。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极少。一些原有的参保企业改制后也未再参加生育保险。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或退出
保险;特别是一些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违反《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定额支付的方法,支付水平偏低,造成基金收大于支,积累过高,而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造成一些企业不愿参加生育保险。
目前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致使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能按规定得到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工会推动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目的未能得到很好地体现,同时使人们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产
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为此,我们建议应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以保证生育保险改革的健康发展。
1.建议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或劳动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通过对实施生育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政策研讨,在对现行《试行办法》修改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同时纠正《试行办法》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2.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使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起纳入社会保险一体化征收。通过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为女性平等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3.不断完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在生育保险方面的统一和衔接。
中国网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