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委员:加强两岸四地税务合作的建议

     中国内地、台湾地区相继“入世”后,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经贸往来与日俱增、数额巨大,因此,建立和加强四地税收合作,维护各地域的税收权益,促进四地经贸发展,强化海峡两岸“三通”基础,已成当务之急。

    加强税务合作的必要性原因有四:

    一是避免双重征税。由于内地、港、澳、台四地彼此保持财政独立且实行独立税收制度,行使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而四地当前又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有不同的会计体制运作,因此,四地完全可能存在税收管辖权冲突,导致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双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使从事跨地区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处于不利竞争的地位。

    二是避免税收歧视待遇。虽然我国政府已先后同8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有关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协定,但由于目前均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使得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从事经贸活动时,无法享有这些协定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三是适应WTO体制的法律原则需要。由于两岸四地都已是WTO正式成员,尽管大家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经贸关系任何安排均须符合WTO体制内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四是减少逃税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利用所得税税制不同而采取手段逃税,导致各地域税收利益减少及丧失。同时,还可导致四地之间资本的不正常转移。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正确划分征税权。重复征税是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结果。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四地之间经贸往来现状,公平合理地分配对跨地域所得及财产征税权。划分征税权不仅是为在两岸四地之间分配由跨地区所得和财产产生的税收权益,而且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二、普遍推行无差别待遇。目前,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给予其居民定的税收优惠,应同时给予港、澳、台地区居民,使得港、澳、台居民在内地从事经贸活动时与他国居民享有相同的税收待遇,以开展公平竞争。

    三、建立税务资讯交换及税务管理的相互协助机制。可以考虑由内地,港、澳、台四地共同建立一个税务情报交换中心,就四地实施税收合作安排、各自税法以及防止逃税活动等方面所需的信息资料,广泛进行交换。同时,提供诸如纳税申报表送达、税款的征收以及对公关纳税人财产实际税收保全措施之类的相互协助,以便更有效地防止逃税活动的发生。

    四、建立解决处理税务争议机制。主要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端。

    中国网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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