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飞委员:积极培育与整治房地产市场

    近几年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与扩大内需政策成效显著,房地产市场供销两旺,正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房地产业大发展优化了投资结构,从1998年开始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额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30%左右,带动GDP年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房地产业大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增长;住房建设和物业管理就业岗位大幅增加,其中房地产从业人员年均增长达5%左右。房地产业大发展进一步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7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近22平方米,户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左右,成套率达到50%以上,成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城镇居民住房严重短缺的问题明显缓解,居住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在今后20年左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上升通道,将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出亮点。按照国际经验,在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达到30一35平方米之前,住房需求呈逐步上升的势头,房地产业具有不断扩展的空间。

     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着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些地区出现了房地产“过热”趋向,房地产泡沫迹象露头。现在的问题不是有没有房地产泡沫,而是究竟有多少泡沫。在房地产市场发育与发展阶段,一点泡沫都没有是不可能的,但不能出现严重泡沫。东部沿海地区城市房地产业具有轻度或中度泡沫,这一方面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资产收益,刺激了经济景气,另一方面也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必须谨防以下五种房地产泡沫的进一步扩大与蔓延:

    1.住房价格过高。一些城市的住房价格水平偏高,上升过快。联合国人居中心与世界银行认为,一套住房的合理价格应该是居民家庭年收入的2—3倍,不超过6倍。我国许多城市的房价与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已达到10:1以上,远远高于国际惯例。有些城市近几年房价以两位数的百分点飞涨,有的城市每平方米房价每年竟然上涨1000元,出现了明显的房价虚高现象。

    2.土地供应过量。一些城市对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供应过量。有些开发商过去通过协议批租廉价占有了相当多的土地,并利用未开发的“圈地”进行炒作,从而把土地价格越炒越高。近年来有些城市使用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也使地价居高不下。

    3.商品房空置过多。全国商品住宅空置率呈不断上升的势头,2001年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增长10.5%,高于上年增长6.7%的水平。目前,我国商品住宅空置率已达15%左右,大大高于国际上3%—7%的水平。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商品房空置1.3亿平方米左

    右,其中一半已经空置一年以上,占压资金2000多亿,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同时,有些城市不切实际地扩大房地产开发规模,造成大量商业用房空置。

    4.住房结构过偏。有些地区在经营城市过程中,为了追求政府土地收入与企业高额利润,盲目兴建高档住宅,适应中低收入者消费的一般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

    5.房地产投资增速过快。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速度不断加快,同比增长1999年为13.8%、2000年为19.5%、2001年为25.3%,2002年上半年高达32.9%。去年1—11月,全国有7个省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超过40%,8个省市新开工面积增幅超过40%,个别省市房地产开发新购土地投资同比增长150%。相当一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30%以上,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城市达到50%或接近60%的状况已有12个月以上,全国房地产投资增长速度高于销售增长速度10个百分点左右。

     近几年来,这些“房地产泡沫”在越来越多的城市滋生,属于发展中的问题,迄今为止仍不是主流,但如果放任自流,刚露头的“房地产泡沫”就将膨胀为经济发展中的一条“悬河”,危险不断加大。1997年东南亚地区爆发的金融危机大家还记忆犹新,其基础性诱因是

    房地产泡沫。我们也不能重蹈90年代我国海口、北海等地区“烂尾楼”与空置房套住大量资金的覆辙。必须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房地产泡沫与金融风险。建议采取以下一些工作思路与政策取向:

    一、房地产市场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较大幅度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逐步达到每户一套、每人一间的国际通用舒适标准。我国城镇居民中的大多数人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他们支付能力较低,但总体上住房需求很大,每户一套的标准只实现了一半,距每人一间的标准缺口更大。应从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扩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的供求平衡,提高房地产的有效需求。优化住房市场结构,大规模建设一般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平抑过高的商品房价格。

    政府应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按揭担保,降低按揭利率、延长按揭期限,用信贷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对长期空置的商品房,银行应采取低价拍卖等办法果断处置,或由政府强行收购后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同时,政府应面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宅,实

    行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定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比例 (10%左右),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土地开发

    在城市化加速过程中,走土地开发扩展之路,将房地产业作为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是可行的,但必须把握好度。这个度就是与整个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居民收入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地方政府不能将“经营城市”等同于土地出让、以地生财,不能受

    利益驱动超规模供地,不能放任开发商超能力圈地。政府对已经批出的存量土地,必须建立有效的调控措施,采取罚款与无偿收回等办法处理闲置土地。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开发商实力竞拍与批准用地,防止过量圈地带来的土地闲置、地块滚动开发等不良的“大盘时代”

    特征。防止继续通过土地过量供应与扩大房地产开发筹集资金,搞大广场、商业街等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避免低效投资与无效投资。

    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为了加速开发、招商引资,不断扩大土地征用量。其中,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现象有增无减,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认真解决农民与地方政府围绕土地形成的矛盾。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

    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

     三、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从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构成来看,征地费用比重过高、上升过快。房地产开发商都将偏高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打入成本,并从房价中一次性收回。一般大城市住宅建设的土地成本已上升到30%—40%。2001年与2000年相比,全国一级土地市场的有偿用地供应量减少了85万亩,但政府的土地收入增长了一倍多,平均每亩土地收入从2000年的2.6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8.4万元,2002年估计已上升到10万元以上。依靠土地收入搞城市建设的思路应该转变,防止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种投资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城市市政建设格局。

     目前,城市居民购买的商品房中含有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地价,使用期内新产生的土地级差地租留归房地产使用权所有者,从长期来看是合算的,但从近中期来看超越多数家庭的即时购买力,理论上也站不住脚。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应界定为一次性地

    租。为此,必须改革城市土地制度,由一次性出售土地制度改为土地 “转让+租赁”制,由开发商一次性支付50年、70年的使用权土地转让费,购房者不仅为此“买单”,还要支付年租金。这样,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就不宜过高,相应住房价格就会降低,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就会加速。实行年租金制,扩大土地开发就不再是现届政府 “寅吃卯粮”,而是为以后的政府创造一个又一个的税源。实行年租金制,还有利于遏制城市政府通过扩张用地获取高额土地收益的短期冲动,有利于减轻用地压力与保护耕地。

    四、规范行政收费与交易行为

    首先,要减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收费。在许多地方,市政建设的配套建设、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甚至商业盈利性配套设施,都纳进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之中。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纷纷减少收费项目,但先行房地产开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往往达到30%左右。

    其次,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督,制止各种隐性支付。房地产开发商一般要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与基建过程中支付一笔所谓“公关费用”,其中或多或少用于贿赂有关干部。这些隐性支付都计入房价由购房者负担是不合理的,成为腐败的陷阱就更值得重视。要严肃查处腐

    败现象,堵塞房地产开发中的各种违法与犯罪渠道。

    第三,制定合理的土地拍卖规则。谁出价高就卖给谁的拍卖方法,过于简单化。应建立价格、资质、信用、规划、负债等综合评分体系,科学、合理、公平地进行竞拍。严惩虚假广告、违规收费、建筑质量低劣等欺诈行为。

    五、规避房地产经营与信贷风险

    推进房地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准入条件。发展房地产策划业,引进外资,优化房地产投资行为。防止与减少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失误,降低房地产经营风险。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改变传统的抵押估价办法,实行市值扣减风险后的核定

    价格打折 (80%为最高限)的放贷方法。

    启动由空置率、负债率、不良债权、投资增速与GDP增速比、房价增幅、地价增幅、房地产利润率、集体上访等因素构成的房地产预警系统,防止投资开发过度与信贷风险,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网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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