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然委员:尽快为民族教育立法 保障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55个少数民族有9120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部国土的64%,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扶持下,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和民族地区教育程度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与内地相比,仍然较为落后。大约占少数民族人口2/3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内地,其中占少数民族人口近1/3的地区的教育尤为困难。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学生“三率”低 (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或入学率不低而巩固率及合格率低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民族教育呼唤民族教育法

    (一)民族教育起点低,发展民族教育的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未意识到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还没有意识到民族教育与民族经济的关系:“教促富、富促教”。如有的民族地区群众能为修建寺庙而踊跃出钱出力,而当地政府为办一所小学四方呼吁,尚不能成功。教育水平低成为导致民族地区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济的落后直接影响到教育的发展;而教育的落后又导致民族地区思想观念落后、人才严重缺乏、先进科技难以推广等等,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广西8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中,贫困县就占50个(28个国家级贫困县,22个属于自治区级贫困县),两级贫困县占全区总面积的61.25%,贫困县总人口1539.11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了75.8%。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达80%以上的县就有24个,而且贫困县每万人拥有受教育者的比例较低。以中小学为例,每万人仅拥有高中生38人,初中生355人,小学生1417人,比全国、全区的平均水平都低,而每万人拥有的大学生数就更低。究其教育落后的原因,归纳起来有历史、地理、语言、宗教信仰、经济等多个方面;但也有认识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措施时,往往是对民族教育认识深浅的程度决定贯彻落实的力度,认识得好,贯彻落实就比较好,认识得差,贯彻落实就比较差。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民族地区落后状况,必须优先发展民族教育;要发展民族教育,必须有特殊的政策,通过立法来保障其健康发展。若制定了民族教育法,就可依法治教,情况就会大不相同。

    (二)教育经费不足,办学条件差。如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每年有5000名初中毕业生,而全县只有一所普通高中,只能容纳500名学生升学。大量未成年青少年提前进入社会,给就业带来巨大压力,并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民族地区经济落后,影响了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许多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连温饱问题都尚未解决,连基本的生存需要都难以满足,更谈不上向教育投资了,许多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舍还存在大量危房。尽管国家每年都给予了大量的帮助,且逐年递增,但随着民族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再加上物价上涨因素,与其实际需求相比,教育经费仍然严重短缺,除了能维持学生数量的增加外,就再难以在改进教学设施上有所投入了。少数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大多只能维持 “吃饭财政”,难以对教育给予更多的投入。

    (三)民族教育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教育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一系列教育法规,但还没有一部真正体现民族地区和民族教育特点的民族教育专门法,对民族教育这一特殊领域的诸多问题尚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都存在某些不足。全国性的原则性强,地方性的法规则适用范围小。如《教育法》属全国性的法规,是对全国教育进行统筹规划。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民族教育这一专门领域的诸多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民族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在很多具体问题上都无法可依,只好照搬普通教育的办学模式。国家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许多针对少数民族教育制定的优惠政策和规定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水平,有些政策因各种原因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渐淡化或停止实施;有些规定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国家给予每个少数民族寄宿学生的补贴现在还是80年代的标准等等。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民族教育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建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族教育法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致使民族教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改变现状,就需要有一部科学的、针对性极强的民族教育法给予强制保障,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民族教育立法。因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对与民族教育发展有关的一些重大问题从法律上作出详细的规定,诸如对教育经费的筹集和投入问题,对寄宿制学校的创办问题,对教育结构的调整问题等等。有了民族教育法,就可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迅速改变落后的状况,使民族教育能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也使全社会、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民族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发展民族教育时统一思想、依法办民族教育。

    无论是从民族教育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加快民族教育立法,健全法制已势在必行。它是振兴民族教育,促进民族合作与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把我国民族教育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使其有法可依,从而克服长期以来以政策代替

    法律,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并保证民族教育事业顺利、稳定、迅速的发展;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现行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也才能有切实可行的民族教育专门法来指导我们的民族教育工作实践。

    三、制定《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己经有了良好的基础

    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应尽快采取特殊的政策来加快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特别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随着民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据悉,国家教育部己经在去年召开研讨会,将着手起草《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一)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提出“要发展经济,教育需先行”,把教育列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并颁布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纲领性文件为教育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它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己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国家关于“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民族教育政策已被广大人民所接受,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和落实,这对民族教育立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教育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民族教育法规和重大教育方针政策的材料,为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内容范畴,使民族教育法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独立的法律有了客观可能性。而广大民族教育工作者和民族法学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达到的共识,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在研究中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撰写的有关教育立法和民族教育立法的文章,为探索和完善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据了解,目前黑龙江、吉林、宁夏已出台省、自治区级的民族教育条例,内蒙古也正在准备出台民族教育条例。另外,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和贵州黔西南自治州等也出台了州级民族教育法规。这些地方性民族教育法规的出台,为国家民族教育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为制订民族教育法提供了许多可贵的经验。

    四、建议

    (一)教育部要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起草工作步伐,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尽快制定《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初稿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二)民族教育立法应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三部大法中,各有大量的条款能直接调整民族教育关系,是民族教育立法之本。在起草民族教育法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认真加以研究,贯彻其基本原则,特别要结合民族地区和民族教育的现状,对少数民族教育要有较大的政策倾斜度,给民族教育以特殊扶持,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关怀。以使民族教育法更加具体、明确、完善和可行。

    (三)在起草《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过程中,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充分听取吸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建议,使《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更切合少数民族的愿望、要求和利益。

    (四)民族教育事业需要加大投入,而投入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和省级财政,《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中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要明确规定教育经费的投入至少应占当地财政收入的百分比。

    (五)在国家出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后,各地要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或实施细则,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加快民族教育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中国网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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