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仁达委员: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新《土地管理办法》虽然在土地征用、审批权限方面做了一些变革,但基本制度、根本原则方面没有实质性改变,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相差甚远。特别在加入了WTO以后,如何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实际,做到与国际接轨,改革我国的征地制度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征地中的问题和改革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征地用地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征地不依法补偿,补偿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不落实,造成农民失地失业,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危及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费太低,特别是能源、交通、水利、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采取法定标准最低限,甚至低于法定标准,农民苦不堪言,常常以反对征地,阻挠工程建设的手段反抗;二是征地补偿不到位,即使低限的征地补偿费也没有全部用到被征地农民身上,层层克扣、截留、挪用、雁过拨毛,引发农民群众上访;三是安置途径窄,农民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群众有后顾之忧,普遍出现被征地农民土地没了,有限的安置费用完了,变成新的贫困户了;四是政策措施不落实,农民心理失衡,农民负担加重,生存权受到威胁。农村经济组织村务不公开,农民对村干部不信任,干群关系紧张。一些建设单位低价征用土地后,上市进入证券市场,获得巨额收益,而农民只得到一次性低额土地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商低价征用地,高价出让,使农民感到十分不公平、不公正,成为上访的主因。

    究其原因,一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且不落实;二是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缺乏市场经济调节性能和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应坚定不移地适时出台征地改革措施,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征地制度,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征地制度为广大农民昂首叩望。这是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为农村推进小康建设的一项重大法制建设任务。

    二、征地改革的内容建议

    征地是涉及集体土地产权的转移和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农民和尊重农民的权益,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保证改革的连续性、有效性,保障社会长期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公益性项目征地和经营性项目征地产生的价格统一为一种价格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概念、范围越来越模糊,难以界定,即使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学校等公益性项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经营方向也正在发生很大交化。据贵州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的资料,同一地区的土地两种不同项目的征地产生了两种十分悬殊征地价格:

    经济实用征地 菜地98606元/亩 旱地74456元/亩

    清镇高速公路征地 菜地11000元/亩 旱地9300元/亩

    一块土地两种地价农民不能接受,而且操作起来难度极大。对于同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来说,被征土地的实际价值并不随着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这种征地价格的差别其实质是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公益性征地或是经营性征地实行统一的价格体系是征地改革的关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农民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问题。

    (二)当前应统一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了必备的资本金,大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但这绝不是牺牲农民利益,压低土地资源价格的理由。据调查,贵州崇遵高速公路以交通部 〈2000〉181号文批准建设,全长117.642公里,总投资67.6亿元,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为29亿元,占总投资的42.9%,该项目建设征地10416.09亩,征地补偿费用为6347万元,占总投资的0.94%,实在太低了,土地资源实在太不值钱了。根据高速公路占地情况的不同,建议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占概算的百分比一般控制在8%—15%。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进行调查、测算、制订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的新规定细则,无论能源、交通、水利、水电、通讯等建设项目均按统一的征地价格实施。

    (三)征地费用及征地、用地的有效监督。

    征地过程中,国家征用土地是强制性的,国家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农民是弱者,承包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土地是应尽的义务。国家在征地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要求足额支付“三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家对农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涉及到征地中的国家税费 (如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酌情减免,但是耕地开垦费、耕地复耕费必须全额收取,不得打折扣。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对执行征地法律的有效监督

    四、征地过程必须规范化,杜绝违法行为

    建议对重点建设项目制订出一整套规范化征地程序,明确征地时间,审批阶段,征地跟踪监督等。一个完整的征地程序为:

    1.征地准备阶段,相对应的是项目建设可行性阶段;

    2.征地预审报批阶段,相对应的是项目建设立项阶段;

    3.征地审批阶段,相对应的是建设项目准备开工阶段;

    4.征地实施阶段,相对应的是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5.征地后评估阶段,相对应的是施工过程、竣工阶段。

    在征地实施阶段及后评估阶段,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代表和集体经济组织,并邀请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估,法律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否得到改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网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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