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这是十分重要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中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第一,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我国分配制度的重大突破。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按劳分配是惟一的分配原则。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分配理论和分配政策不断创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指出:要理顺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落实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达到共同富裕。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不少人既有劳动收入也有非劳动收入。就是说,通过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非劳动收入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重要原因。只要这种非劳动收入是合法的,就应该加以保护。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还可以鼓励先富起来的人们,用自己的收入进行再投资,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第二,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和特点,鼓励了民间投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无论公有制或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由个人投资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在吸纳就业人口、提供商品和服务、上交国家税收、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中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人,不仅通过自己的知识、技术、管理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取得一定的非劳动收入。保护其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保护其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继续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是坚持对外开放、遵循国际惯例、给境外投资者以“国民待遇”的重要内容。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传统的排斥外资的理论和政策,积极吸引外资。截至2001年底,外商直接投资已达4687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口、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对外贸易、提高管理水平、推动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加入WTO第二年,外商投资势头很好,实际投资总额527亿美元,在全球利用外资中居第一位。外商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利润作为投资的回报,也是一种非劳动收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商投资和经营积极性,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快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第四,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是资金短缺的国家。充分利用社会的资金资源,无论对宏观经济或企业发展,都十分重要。2003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9.8万亿元。存款是贷款的来源。现在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为银行贷款提供了基础,支持了各类企业的发展。储蓄存款要从银行取得利息,银行支付存款利息的来源是向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利息是剩余价值一部分的转化形式。显然,这一部分也是非劳动收入。按一年期利率计算,城乡居民每年仅利息收入已达一千多亿元,是一笔十分可观的收入。保护这部分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可以鼓励人们存款的积极性,可以把分散的小额的货币通过银行转化为投资,增加生产领域的资金来源。还应该看到,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大部分是居民的劳动收入。因此,保护利息收入,实质上也是保护居民劳动收入的权益,具有保护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双重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之间,各种租赁活动,例如,房屋、厂房、汽车等固定资产的租赁活动越来越活跃。这种租赁活动能够充分利用资源。如果没有租赁活动,许多资源将被闲置,无法利用,造成很大浪费。租赁可以为固定资产的所有者获得租赁收入。这也是一种非劳动收入。保护这部分收入,可以充分利用各种闲置资源,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活跃市场经济。
在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必须明确几个原则。一是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不会影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劳动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技术、管理也是重要的劳动形式。因而参与分配的劳动范围扩大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增强了。二是在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关键是要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有些非劳动收入是非法的。例如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一些企业非法经营,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坑蒙拐骗、窃取不义之财等等,这些非法收入,不仅不能保护,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三是不能把收入的多少作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只要是合法收入,即使数额巨大,也应该加以保护。而有的人收入并不多,但只要是“非法”的都不能容许。四是不能把收入的方式作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无论投资分红、存款利息、租赁收入、遗产继承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收入,都应加以保护。
中国网 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