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生效,《条例》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更加明确定义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且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尽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并强调了条例出台的宗旨,即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方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地执业,患方要配合医方与疾病作斗争,尽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发生医疗纠纷要科学准确判别和界定,强调公平与公正;医疗事故的处理以保护医患双方权益为目的,不让事态扩大,强调社会公益性。
但是,由于各方(医方、患方、社会等)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在理解上存在问题,可能在运用中产生一定的偏向,这不仅会给医院及医务人员带来不公平对待,也会给患方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起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提出一些看法,引起大家关注。
一、正确认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纠纷可分为:1.有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的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不同的看法而引起的纠纷。包括《条例》规定的由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确认的各等级医疗事故和未造成病人严重后果或及时纠正未酿成事故的医疗差错;2.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的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这种不良后果负有责任而引起的纠纷。这类情况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诊疗护理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等。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高度风险和非确定的,再加上人类疾病谱的改变,现在影响人们健康的主要疾病主要是难以诊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等),更增加了医学行为的难度。国内外一致认为,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疾病的确诊率仅为70%,各种危重病的抢救成功率只有70%-80%,医药源性伤害占人类各种伤害的20%-36%。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寿命的期望又逐渐增高,使得医疗结果与患方的期望难以统一,这必然造成医疗纠纷无法避免。再加上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阶段,许多问题更加突出。如医疗费用与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的矛盾;医方的追求经济利益造成医患之间信任度不高;医疗机构的管理低下使得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存在一定的缺陷;民众素质不高、舆论媒体的感情倾向及相关法律对部分无理患者的处理不到位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助长了医疗纠纷的增加。
据报道,近年来几乎100%的医疗机构遇到医疗纠纷,而且医疗纠纷的数量每年以10%-20%的速度增加,这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许多伤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起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不从大局出发,理性地运用好这个法律工具,可能会使以上问题更加激化。这是我们所担心的。
二、以法律为依据,鉴定医疗事故
医学是一门不确定因素非常多的科学,造成医疗行为结果的不理想有很多方面的原因,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病伤本身的因素。虽然医学科学在不断进步,但是人们绝对不能摆脱人类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医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寿命,但是决不可能无限度地避免死亡。所以,医疗过程中出现不理想的结果,从感情上讲难以接受,去追究责任,迁怒于医院或医务人员可以理解。但是,不能感情用事,任意把责任推给医院或医务人员。判别是否是医疗事故,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偏袒医方给患方造成不应该的损失,也不能随意定性,造成冤假错案。
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判别应根据《条例》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从医学科学及医疗过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判定医疗事故是非常复杂的,具有明显的高科技和学术争议特征,它不像法医只从受害结果角度分析其程度,它更加注重采取医疗措施当时的具体情况。面对危重病情发生时,医生往往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它不能用常规的观点理解伤害的结果,对医疗事故的判定有关专家都不敢轻易表态,更何况外行岂能妄下结论。社会、医患双方要正确认识医疗事故鉴定的特殊性和权威性,如有异议可以取得上一级委员会重新鉴定,不能轻易相信非医疗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外行结论。用司法鉴定否定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甚至消费者协会、媒体记者对医疗事故随便下结论是危险的;也是不科学和不公正的。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应只能由“法定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降低社会“定争止纷”成本。
三、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
《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使医院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尽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依法行医是医务人员需要转变的最重要观念之一,也是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最高原则。所以,《条例》的法律约束,对医务人员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一定会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宽宥,也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医患关系是唇齿相依的,双方共同的敌人是病魔,医务人员为病人解除痛苦或挽救生命,患者及家属感谢医生。绝大部分医务人员都是尽心尽责地为病人服务的,社会也大多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但是,有些媒体报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做认真调查,只听一面之词,凭主观想象就给医疗纠纷定性,并用过激言辞丑化医院和医务人员,激化医患矛盾;甚至背离科学,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审判,对社会的稳定、医学的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新闻媒体为伸张正义,保护患者利益,应该鼓励;但是为了迎合受众不惜践踏科学和法律,损害医方合法权益,对社会和患方将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建议建立一支既懂医又懂医疗卫生法规的专业医疗卫生新闻工作者队伍,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医疗纠纷或争议在专家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做全面、客观和准确的报道。社会、患方和医方应多一点理解,多一点宽容,多一点沟通,多一点尊重,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行医、就医环境,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
四、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医疗过程中有些错误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是难以避免的。医疗卫生服务与其他服务行业有明显的区别,医务人员面对危重病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医疗纠纷困扰医务人员,使医务人员“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在危重病例面前墨守成规,不敢越雷池半步,就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这不仅是医学的悲哀,也是患者的不幸,无疑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所不希望出现的结果。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快设立医务人员风险基金、医疗事故救助基金,让社会、医院、医生、病人共同参与医疗风险基金的筹措,化解医疗事故赔偿风险,减少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或者建立医疗事故风险保险制度,让医院和医务人员交纳一定的医疗事故保险金,并将其列入医疗成本,而由医疗事故保险机构专门组织力量建立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如制定医疗行为规范和标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组建既懂医学又懂法律,且了解人文的工作队伍,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鉴定赔偿等相关事宜,让医院和医务人员摆脱这些事情,也避免医务人员在这些事情上的弱势表现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正视《条例》的不足之处,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从1987年国务院颁布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这是我国对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发展进程,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由于历史的延续、传统文化的影响、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快速以及我国不同地区间的巨大差别,使得新《条例》在运用过程中难免发现许多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保护各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正视《条例》的不足之处,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有关部门应对不合理或不清晰的条款作必要的法律解释。
中国网 2003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