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极大热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强大实力和发展潜力
个体、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把公有制与私有制完全对立起来,实行公有制一统天下,私有制被作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加以消灭。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短短20多年里,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增长,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具有强大实力的经济力量。2001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户数2641万户,注册资本金21647亿元,从业人员7473万人,营业收入31131亿元。在208万户私营企业中,户均注册资本9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2.3万户,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有383户,雇佣职工1000人以上的有337户。
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强大的活力。由于它们产权明晰,运作灵活,能够较充分地利用资金、技术、劳力、设备、市场等资源,生产效率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因而在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发展很快。过去10年,个体、私营经济对全国GDP的贡献率,从不到1%增加到20%以上,平均每年提高近2个百分点;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GDP已占全国GDP的30%,东部沿海部分城市达到60%。凡是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就较快,就业压力就较轻,政府财政状况也较好。2000年个体、私营企业纳税1177亿元,占全国工商税收9.3%。在一些省市,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温州市,所交税收已占全市工商税收的72%。
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一是经过20年的发展,企业素质有所提高,管理逐渐规范,规模逐渐扩大,技术不断创新,为自身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国有经济正在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大部分国有企业将要逐步退出一些竞争性领域,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广泛的空间;三是加入WTO后,我国按照国际惯例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的同时,也给予个体、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筹资融资、税收政策、进出口贸易等方面以“国民待遇”;四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本世纪头20年,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全国经济总量将翻两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将大大增加,为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内市场;五是我国加入WTO,为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扩大了活动空间,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使它们能够更直接地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借鉴国外管理经验,提高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发展
为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必须按照十六大的精神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
第一,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必须明确认识到,个体、私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不是互相对立,而是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不是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而加以限制,而是鼓励和支持其发展;不是一般的鼓励和支持,而是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阻力,都毫不动摇地支持。当前要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大支持的力度,把鼓励和支持其发展贯彻到各项相关政策和体制之中,特别是要坚决克服实际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在市场准入、上市筹资、银行贷款、税收政策、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真正做到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第二,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这种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果与《宪法》中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差别很大。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对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巩固同发展公有制经济采取同样“毫不动摇”的坚决态度;因而,也必须将保护私有财产与保护公有财产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与公有财产一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和其他形式的一切合法财产;明确规定,像对待公有财产一样,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私有财产”;凡侵占或者破坏私有财产的行为,与侵占或者破坏公有财产的行为按同样标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收入是社会成员的主要收入。但也有部分社会成员,其收入全部或部分是非劳动收入,包括投资分红、股票溢价、存款利息、租贷收入以及继承遗产等。只要其来源是合法的,就要加以保护。个体、私营投资者除了获得劳动收入外,还可能获得投资收益,只要这种收益是合法的,不管数量多少,都要加以保护。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可以鼓励货币转化为资本,还可以防止资金外流,有利于非公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提高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长期以来,在传统理论和观念的束缚下,人们往往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另眼看待”,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新生资产阶级”、“剥削者”。这种看法必须改变。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于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部应该受到鼓励。因而,必须尊重私营投资者的权益,在政治上、社会上对他们一视同仁,为他们创造干事业的良好氛围,鼓励他们对社会作出贡献。
三、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在鼓励和支持的同时,也必须加以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加强自律、提高素质。
第一,创新体制。虽然个体、私营企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不少规模较大的企业,体制上缺乏创新;或者实行家族式管理,或者重复国有企业的弊端,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私营企业也需要进行体制创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技术创新。当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技术水平不高,而加快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档次,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当然,技术创新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盲目追求高、精、尖。
第三,正当竞争。要树立尊规守法、正当竞争的观念,坚决杜绝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提高素质。企业要提高素质,投资者和管理者也要提高素质。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投资者和管理者素质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不可否认,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主法制意识、市场意识、现代意识、金融意识、国际意识不强,有关知识不多,管理能力不高,需要加强学习,积累经验,提高素质。
第五,开拓市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在对外经济方面,我们不仅要请进来,而且要走出去。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不仅要把眼光盯着国内市场,而且要盯着国际市场,利用自身体制灵活的特点,抓住国际商机,加快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网 2003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