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文化艺术与高新技术结合的版权产业,怎样适应市场机制、遵循价值规律、参与国内与国际市场竞争,谋求自身的发展;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考虑到版权产业涉及国家意识形态、文化政策的特殊情况,怎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与手段,鼓励与帮助版权产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持续与健康发展,可能是摆在文化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一、版权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版权,在我国也叫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广义的版权,还包括图书出版者、艺术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版权产业,指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和收集、储存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版权产业的主要组成行业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印刷、发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激光唱盘、视盘)的出版、复制、发行;电影、电视片的制作、发行、放映;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包括有线与卫星播放);音乐、戏剧、舞蹈、杂技的演出;广告的设计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制作与销售;艺术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时的设计、展览与制作;计算机程序设计与软件的制作和销售;信息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数码通信与信息高速公路等。
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现代版权制度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文化与经济的发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版权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显著。以美国为例,1992年美国版权产业的产值为3250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5.6%,版权产业的产品出口和对外转让版权收入超过390亿美元,雇佣职工达550万人。1999年美国版权业的产值为6779亿美元,约也国民生产总值7.33%。1977年至1999年,美国经济年增长率为3.1%,而核心版权产业经济年增长率为7.2%。由于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西方大国加大了对版权的法律保护。1994年4月15日签字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中,专有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十分明确地将版权纳入世界贸易的范围。美国根据其《综合贸易法案》“特殊301”条款,上世纪80年代便开始借口版权受到侵犯,对贸易伙伴实施贸易报复。
在我国,版权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被人们认识,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则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没有进行过版权产业产值的调查与统计,版权产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多大比例无法确定。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我国新闻出版业的产值为1537亿元,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产值为796亿元,两项相加为2333亿元,占全国GDP(95933.33亿元)的2.43%。如果把影视业、娱乐业、广告业、建筑艺术等产业的产值统计进来,估计我国的版权产业的产值将占我国GDP的6%左右。
二、发展我国版权产业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版权产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主要不是满足人们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而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版权产业的文化特性,决定了版权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社会提供商品与服务,既要遵循价值规律,适应市场机制;又要首先考虑社会效益,不能受制于市场机制。能否正确处理这一矛盾,关键在于改善与加强对版权产业的宏观调控。而正确地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版权产业进行宏观调控,似应理顺以下几种关系。
(一)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产业要拥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受广大公众欢迎的优秀作品,首先则必须保护和激发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要保护和激发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则必须依法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为保护版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国家已经制订了版权法律,协调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积极认真地理顺上述三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版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关系
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的文化科学事业,加强中外文化科学交流,我国不仅制订了国内版权法律,建立了执法机构,而且加入了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唱片公约》。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我国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版权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受到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外国作者受上述公约与协定保护的作品。近年来,一些惟利是图者,其中包括一些中外合资企业,无视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大肆进行盗版活动,将国外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娱乐软件和电影片大量复制发行,甚至出口到东南亚地区与拉美国家,严重侵犯外国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对这种严重损害我们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在严厉打击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同时,我们应当加强对干部与广大公众的教育与宣传,使他们了解保护版权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版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关系,既要为我国作品在外国受到保护创造良好环境,也要为外国作品在我国得到保护提供条件,树立我国版权产业界的良好形象,从而推动和发展我国的对外文化科学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三)依靠政府帮助与自谋发展、自我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版权产业,特别是国营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演出、软件开发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往过多地强调其行业的意识形态或高新技术特点,习惯于把自己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捆绑在一起。当自己的经营活动有意无意侵犯了作者的权益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权益的时候,他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家利益的代表者自居,要求受害者牺牲自己利益来服从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利益”;而当别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往往不去找侵权者交涉,也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而是去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为他们解决问题。把自己置身于上级主管部门保护之下的依赖性,使这些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缺乏开拓精神而难以参与激烈竞争,谋求自身的发展,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帮助版权产业逐步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制订有利于版权产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扶持他们大胆地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版权产业界则应当立足内部力量的挖掘,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不断革新,向生产的深度与广度进军。
(四)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我国的版权产业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而且不改变其文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应当正确处理版权产业经营机构、版权从业人员与版权产品三个方面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过去一些“大而全”、“小而全”、“条块分割”、“以我为核心”的小农经济式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应当改变。新闻出版部门“四级办电视,五级办广播”、“一个部门一报一刊一社”的作法,似应予以抛弃。让版权产业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争取建立一批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中心城市为总部的全国性版权产业集团,如广播影视集团、出版集团、文艺演出集团、各种软件开发集团等,使他们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占领全国80%以上的市场,并创造条件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向世界各国人民提供中华民族的优秀精神产品。总之,我们要想各种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全面控制数量,提高版权产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用优秀的作品、科学的信息满足广大公众精神方面的需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中国网2003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