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汉宇委员:不能以“国家利益”名义损害农民利益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农”问题是重点。自中共十六大提出今后头20年的奋斗目标之后,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一时间成为焦点。因为大家都明白,我国尚有近2/3的人口在农村,这2/3的人口不能实现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达到。

    那么,从现在起,我们就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才能使8亿农民致富奔小康,研讨我们现行的政策、法律哪些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哪些是不利于甚至是损害农民利益的。应该看到,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始终重视农村工作,始终把关心农民的疾苦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毋庸讳言,在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视甚至损害农民的利益,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与农民争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政府行为往往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重点建设

    包括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项目,某些地方常以“重点”为由忽视乃至损害农民利益。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对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不到位。土地是农民安生立命之本,国家法律、政策都对征用耕地及共它农业用地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国家建设需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

    国有时,法律规定要对农民予以补偿。但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争项目,片面强调为“重点工程让路”,大幅度降低对农民的赔偿,引发了一系列的征地纠纷。某些政府官员对此振振有辞,“重点工程是国家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冠冕堂皇!可是,为什么就一定要牺牲农民的利益呢?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山区的农村,恰恰是贫困、弱势群体软为集中的地方,国家征用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又不给予足够的补偿,重点工程建成了,高速公路修通了,但若造成失去土地的农民因此贫困了,国家投资的社会效益岂不是要大打折扣?应该说以这种投资方式拉动获得的GDP增长是有缺陷和遗憾的。我认为,重点工程征地亦应给予农民足够的补偿,不能以剥夺农民为代价“降低成本”。

    二、招商引资中为向商人让利而与农民争利

    经济发展,各地GDP的增长,除了国家投资拉动外,千方百计招商引资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这本在情理之中,无可非议。问题是现在各地各级政府为吸引投资,纷纷 “降低门槛”,甲地建厂可以降低土地租金,乙地就可以干脆零租金招商。“你发财,我发展”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口号,可土地的主人——农民的利益呢?往往就被置于次要的地位。政府要向外商或内商让利,降低投资的土地成本,就要由政府掏钱补偿农民。但政府的钱口袋对农民往往捂得很紧,特别是当财政吃紧的时候,难免要打农民的主意,动员农民“局部利益服从招商引资的大局”。

    三、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最终来源于农民的土地利益

    新区建设是城市扩展的主要模式,新区的土地大多是农业用地。国家规划一明确,农业用地转眼即成为城市规划用地,但土地增值的利益却不属于农民,城市建设需要用地,农民只能得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而这个补偿和土地的市场价值差异之大足以让贪污腐败者铤而走险。于是才有了“违法批地”这一贪渎案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专用名词。然而媒体和舆论关注的往往是地方官员滥用职权造成的腐败,殊不知贪官和不法商人所分赃款大多来自土地收益,而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本应归属农民,但农民的利益往往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名义下就已经失去。这样的现象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但凡城市新区(包括小城镇)建设中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的,多伴有纠纷产生;但凡发生纠纷的个案,多涉及农民土地利益的合法维护。我们应当正视这个问题,再不能以国家的名义与农民争利。为此,我建议: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近五年来国家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中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未按法律、政策补偿的要督促纠正,以树立政府信用,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涉及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设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条款,允许农民分享以征用农村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中的部分土地收益。

    三、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一个通知,坚决制止各地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损害农民土地利益的政府行为,以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阻止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继续发展。

    

     中国网 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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