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华委员: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金融机构

    一、按我国企业划分标准,目前全国中小企业数量800余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它们在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分别占到60%、40%和60%,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但是,贷款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其中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尤为困难。究其原因,从需求方看,是一般中小企的信誉度不如大企业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信誉度较低,通常缺乏抵押担保能力,贷款风险大,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自然不乐意做这样的业务。从供给方看,是缺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大小与其服务对象的大小呈明显的正相关,大银行贷款的主体是信誉较高、还贷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小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是单笔业务量小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要求大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是难以持久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数百万个中小企业日常融资的需要,必须要有一大批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金融机构。当前,我国缺乏这样一批小金融机构,广大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以高利息融资(这是我国地下金融市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金融欺诈等犯罪行为)。因此,发展较多数量的小金融机构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建立一批稳定规范的小金融机构,关键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来构建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1.准入与退出机制。(1)小金融机构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确保民间资本的“国民待遇”。(2)严格规范“准入与退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准入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一些,经营不善的必须按规定退出。(3)实行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硬化预算约束。清偿债务时的资不抵债部分,法人代表应负无限责任。

    2.利率与保险机制。(1)适当放宽存贷利息率,面对经营稳定性较差、贷款风险较大的实际状况,小金融机构的存贷利息率应当高一些,存贷利率差应当大一些,使得一般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抵消风险后尚有利可图。(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依托地方政府财政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小金融机构依法投保,以化解风险。

    3.信息与监管机制。(1)金融监管机构要定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当地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和违规行为,接受群众监督。(2)制定违法违规处罚实施条例和细则,规定要具体明确、操作性强。违法必究,执法要严。

    三、发展小金融机构的任务量大面广,又散布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各地区,能不能设立小金融机构,能设立多少小金融机构,均需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因此,除统一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利率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职能必须由中央来行使之外,地方性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退出,以及日常监管等权限可由省区来承担和行使。

    中国网 2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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