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纪转换之际,我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课题,国家为了均衡地发展基础教育,采取了若干重大措施。然而,现实告诉人们,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依然突出。
我国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呈现多种形态,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教育资源配置呈现非均衡形态。基础教育生均经费分配非均衡现象更为突出地表现于发达地区与边远落后地区。
第二,教育资源分配差异呈现扩大趋势。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的几年中,不同区域基础教育学校生均经费的增长幅度差距特别明显。不同区域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有不同的教育资源,其间差距极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差距日益扩大。
第三,教育资源分配呈现校际差异。一项区域性研究发现,某地重点中学与非重点中学学生生均经费方面存在差异。
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滋生了极为明显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对我国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均有着极大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
第一,非均衡发展导致不同地区人口教育程度产生差异。
第二,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导致不同民族人口教育程度产生差异。
第三,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导致社会中的一些群体面临不利的教育机会。
第四,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助长了性别教育差异。
在实践中,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还有着其他负面表现:
其一,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扶贫工程”中的努力成效受到抑制。
其二,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还铸成学校等级意识和学生等级意识,并将这样的意识发散至整个社会。
其三,我国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状态直接否定了补偿平等价值。
在实践中,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忽略了地区、民族、阶层、性别和平等多元价值。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在基础教育阶段,非均衡发展政策应该逐步淡出,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均衡地发展基础教育。建议如下:
第一,贯彻教育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入学机会平等和资源分配平等。在入学机会上,不仅要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能有学校入读,而且还应切实地进一步消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异。为此,应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无差别的个人入学机会平等原则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平等精神。法律规定的平等教育机会应该是指人生教育起点入学机会的平等,更应该包容人生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平等和所享有的教育质量平等。保证基础教育阶段中的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平等和教育质量早等,其实是保障受教育者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成功概率平等的基本条件。缺乏这样的条件,就没有教育机会的真正平等,其它一切平等设想和措施也都会落空。这种情况显然不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平等精神。因此,消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异,以及贯彻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机会平等原则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平等原则,是真正克服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的基本途径。
第二,贯彻促进受教育者利益最大化原则。这一原则是美国学者莱伊·道格拉斯 (Rae,Douglas)提出的处理平等问题的最为重要的原则。在莱伊看来,人们可以从多种角度理解平等。其一,区分平等对象。从这一角度来看,平等的对象包括简单的无差别个人平等、组内平等和组际平等;个人平等是指每个具体的个人无差别地享有平等的机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中的每一票的价值都是等同的,因而是个人平等的典型例证。组内平等是指将不同的平等对象分为不同的组别,追求每组内部成员的平等,而忽略组与组之间的平等。组际平等是指将平等对象分为不同的组别,追求组际平等,而忽略组内平等。男女平等的主张便是这样的平等。因为无论是何种女性主义,其间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追求男女之间的平等,而没有顾及女性内部的平等。其二,明确资源平等类型。在这里,平等的内涵包括边际平等和整体平等。前者是指将可以平等化的资源平等地分配于平等的对象,而不考虑每一对象原有的基础和这种基础所造成的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后者是指当可供平等化的资源少于平等化的要求资源时,不平等地分配可以平等化的资源,以求缩小或扩大分配结果上的差异。其三,阐明平等原则。多种平等取向加以组合,可以获得多种平等选择。因此,平等引起的争论实际上与人们在不同选择意义上讨论平等有一定的关系。面对多种选择,莱伊提出了选择平等的原则,包括平等考虑、差别对待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平等考虑原则是指人人皆应获得平等的待遇;差别对待原则的内涵是指,如果人们存在差别,应该对之实行差别对待,而差别对待的前提是 “平等考虑”,即在平等的基础上和观念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对象;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平等考虑和差别对待的准则,这一准则要求平等或差别待遇切合平等化对象,符合平等化对象的利益。
莱伊的思想给人们的启发是,就我国现实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而言,实行基础教育的绝对的均衡发展,任重道远。在现阶段,我们能够做的是吸取莱伊的思想,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教育发展政策。这样的政策应该也含:其一,在教育资源方面实践整体平等原则,促使教育资源倾斜流向条件较差的学校、村镇学校、落后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缩小同一层次、类型学校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尽量淡化受教育者由于进入不同学校或处于不同地区而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其二,在价值取向上选择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为受教育者提供何种教育机会,采用什么原则分配教育资源,都应该平等对待、差别对待和最大化原则并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应该最大化地促进受教育者的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该是逐步缓解教育差异,迈向均衡地发展基础教育的可行的和现实的思路。
第三,贯彻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原则。这是美国学者柯尔曼(Coleman,James)提出的消解教育差异的原则。矫正平等的内容是采取经济措施补偿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补偿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对那些生来基因不良,或者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柯尔曼开拓出新的探讨教育平等的思路下对人们认识和评价教育平等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循着以上途径作出努力。其突出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专门规定,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政府特别设立专门的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她区的教育基金,促进这些地区的教育发展。提出这些法律规定的前提正是确认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的设想,并据此促进不同区域之间受教育者的教育平等和整个社会中受教育者的教育平等。此外,基础教育阶段各级学校的助学金制度也在试图缩小教育差异,这一制度尝试减轻一些出身于低职业阶层家庭的受教育者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面对不利的境况。不过,所有前述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应该更为广泛地贯彻于整个基础教育领域,不仅使来自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较低职业阶层的受教育者和女生优先获得教育机会与资源,而且还克服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产生的各种教育问题,使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能发挥出更为突出与重要的作用。
中国网20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