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业务
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项目主要包括汇款、进出口外汇及应收账款收买等,目前是通过本地银行的境外金融中心(OBU)、海外分行及本地银行与外商银行在台分行的DBU(外汇指定银行)办理。OBU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汇款、进出口外汇、代理收付、应收账款收买及授信等,作为台商资金调度中心,OBU在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上扮演相当重要角色,承作的业务量也最大,估计2004年通过OBU的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金额将突破1000亿美元。DBU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汇款及进出口外汇等,2004年承作金额比上年增长近四成。
目前台湾地区银行已有7家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正争取升格为分行;尽管有4家大陆银行也积极争取在台设办事处,但台湾当局尚未批准。台湾“陆委会”的理由是:台湾银行业在大陆设点是为了服务台商,大陆银行“来台湾设点要服务谁”?迄今为止台湾当局还没有开放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其实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对银行经营而言并无实质意义,银行须经营人民币业务才能控制内地市场,但办事处不升格为分行就无此功能。目前两岸还没有对话机制商谈如何将办事处升格为分行。由于岛内“台独”势力抬头,两岸关系紧张,无法重启两岸协商大门,签订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困难重重,大陆办事处升格分行也看起来遥遥无期。其它业务如两岸通汇、台湾地区证券业赴大陆设点等,也因两岸无法恢复对话机制、不能签署货币清算协定和金融监管备忘录而无法开通。
(二)金融监管
建立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是两岸金融交流的重点。由于台湾当局不肯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又坚持以正式协商及签署两岸金融监管备忘录办理,使这一问题陷入僵局。2004年10月25日,海峡两岸有三场大型金融保险业交流活动同时召开,分别是“第十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沪台金融论坛”与“2004年两岸三地保险业交流与合作台北会议”。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在“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上提出,两岸可从目前大陆既有的三种监管合作模式寻求解决办法,包括正式签署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定期互访或非定期互访等方式。目前大陆与港澳金融管理局采取互访方式建立双边合作关系,港澳金管局也会定期带队访问大陆,大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6个国家签下金融监管备忘录,以备忘录形式达成双边合作关系。这一弹性建议获得舆论好评,如台当局可以接受,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将迈出重要一步。
(三)货币兑换
2004年3月起台湾当局开放民众最多可以携带6000元人民币入境。随着台当局实施“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准许大陆资金投入不动产,并将对大陆开放58项服务业,这些开放措施都进一步提高开放人民币在台合法兑换的需求。开放人民币与台币直接兑换已成为两岸经贸交流时亟待突破的课题。大陆早在2004年元月就开放福建试点办理台币兑换人民币业务。但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与台币直接兑换涉及其法律规范问题,其中“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除其数额在财政部所定限额以下外,不得进出台湾地区”是主要限制。虽然该条第3项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后”可以开放人民币与台币自由直接兑换,但两岸在短期内重启谈判并签署有关协定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台当局考虑采取“试点”方式,初期开放几个国际机场港口承做人民币兑换业务,而后在完成配套措施规划后,在金马“小三通”地区开办。兑换额度以6000元人民币为限,可双向兑换,且不限人员对象。这项试点定额兑换人民币政策,必须由台湾金融当局修改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办法,规定银行承作兑换业务细节,才能进行试行兑换,因此没有具体时间表,还在规划中。
(四)地下金融
台湾金融实质业务无法进入大陆市场,在大陆经商的小型企业融资日显困窘,造成两岸地下金融热度升高。地下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台商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原是通过大陆亲戚人头办理公司登记,如有资金需求,即可在大陆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融资。但在大陆实施宏观调控后,融资趋严,才开始回到台湾市场寻求民间融资借贷,再通过地下金融管道汇进大陆。由台湾的民间借贷数字来看,的确可以看出两岸地下金融热度在升高。资金大多流向在大陆做小本生意的企业,如代理成衣业、小型餐饮业等。相对于正规途径,地下金融在操作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新台币与人民币直接结汇困难,通过正常通道,台商往往要经历“新台币—美元—人民币”两次汇兑,与走地下通道相比,汇兑过程中要损失好几个百分点。另外,通过地下金融汇兑的速度更快,比合法通道一般快三四天。另一个主要动因是规避投资审批障碍:大陆方面,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外,其他监管与约束措施还散见于有关结汇、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区分管理等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或通知;台湾方面,对大陆投资项目则需要经过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审批以及金额不得超过投资主体企业净资产的40%。目前两岸地下金融汇款方式很多,其中多通过银楼、钱庄等汇款,台商小额汇款手续费单一收费,较一般金融机构便宜,且当日即可收到,对台商小额资金调度相当便利。较通行的地下金融程序是:大陆地下钱庄接到客户汇款委托后,先扣除百分之一手续费,再将收到的客户受托款项,汇往台湾或香港地下钱庄。台湾或香港地下钱庄在收到汇款后,再将这笔资金汇入一家在两岸都有生意的企业。该企业抽取手续费后,再通过大陆银行账户,将资金汇入大陆地下钱庄。这种权宜做法比较便利,但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其信用与履约能力,有极大的交易风险,也可能成为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温床。由于两岸金融往来不便,大陆部分地方政府机关为给台商资金调度开一扇方便之门,往往对地下通汇没有严厉清查,使得不少台商大量从地下管道汇入资金,已不仅是用于营运资金,还包括预期人民币要升值而进行的套汇。据大陆有关媒体报导,两岸每年经由地下管道往来的资金,仅上海一地就高达百亿人民币。
(五)台商筹资
开放台商回台上市的政策是台湾当局建设筹资中心的重要举措。该政策大体始于2000年,当年5月台湾当局组织的“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提出开放台商回台上市的政策建议。2003年9月,台湾当局宣布将在短期内提出开放台商回台上市上柜的办法。2004年6月,台湾“行政院长”再一次表态要求相关部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一个月后,台湾当局宣布:相关部门“已经拟妥”开放台商回台上市具体方案,但是,“必须建立有效监控机制后”,才能推动该方案。此举引来台商一片嘘声,认为台湾当局不仅“跳票”,而且跳掉台商对当局大陆经贸政策的“信心”。
台湾现有的上市上柜审议制度大体已提供台商回台上市机制,其模式包括以下5种:一是借壳上市(柜),利用收购已上市(柜)公司股权,达到上市(柜)目的,例如顶新集团以巨资收购味全,顶新集团间接成为台股上市公司。二是以台湾母公司直接申请上市(柜),大陆或海外子公司再以独立公司名义在海外上市,例如灿坤公司在台上市后又在深圳B股挂牌上市。三是发行台湾存托凭证(Taiwan Depository Receipt,简称TDR),目前已有美德医疗、福雷电、泰金宝、东亚科技与万宇科等五档TDR上市挂牌。但台湾主管机关规定,台商必须在其认可的证交所(不包括香港、深圳与上海等证交所)挂牌,才能申请发行TDR,同时台商发行TDR所募集资金必须全数留在台湾,不得汇出。四是回台投资控股公司并申请上市。但上市后仍会面对台湾主管机关对投资大陆的限制。五是回台设立营运总部,并以营运总部申请上市。存在的问题是:营运总部设立标准过高;在台设立营运总部上市后赴大陆投资会受到限制;台湾当局禁止在台募集资金汇往大陆。
目前台商无法回台上市的障碍并不在于缺乏相关机制,而主要是卡在台湾当局的两岸政策。受意识形态影响,“泛绿政党”对符合大陆台商利益的政策本能地会有警惕和抵制的态度,常有“能拖就拖”的倾向。以台湾当局提出的开放台商回台上市方案为例,表面上是以“开放”为主轴,里面却处处可见设限机制。在回台上市的资格门槛上,不仅提出在台设立营运总部的严格条件,还附加了三类不适合回台上市的台商,包括:上市上柜公司的子公司、上市上柜公司股东个人投资,及已在海外上市但在台无上市母公司。又如对大陆投资的上限,虽然将计算限额的标准由公司净值改为资本额,但企业最关注的资金运用限制并未放宽,台商回台上市筹措的资金仍仅限用于投资台湾。
中国网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