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谈澳门特区政治体制三特点及与香港的异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今天在此间表示,准确把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乔晓阳今天在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推广协会举办的《“一国两制”──澳门特区成功发展的保障》专题座谈会发表讲话时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既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不同于原来的总督制,也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而是一种参照了香港基本法又有澳门自身特点的行政主导型体制。具体来讲,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行政主导。所谓行政主导,实质就是行政长官主导。从总体上讲,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这种行政主导型体制,与香港基本法是一样的。但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澳门又有许多自身的特点。比如,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则没有这项权力。香港特区政府可以拟定附属法规,但需报立法会备案或批准。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参照原来澳门总督的权力作出规定的。当然,由于澳门特区立法会享有比回归前更大的立法权,行政长官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比原先总督的有所缩小。

二、均衡参与。在经济、文化等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均衡参与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设计中必须努力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澳门基本法为各个阶层、各个界别、各个方面均衡参与提供了保障。一是由四大界别产生的三百人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一是直接、间接选举部分立法会议员和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澳门基本法的这一设计,既参考借鉴了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又有自身的特点。

三、循序渐进。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主向前发展,是澳门基本法的重要精神。但是,民主的发展必须是循序渐进的,不能一蹴而就。在这一点上,澳门与香港也是一样的。当然,由于澳门与香港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在民主发展的最终目标上,两部基本法的规定也是不同的。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而澳门基本法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乔晓阳表示,澳门回归五年来,以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为首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行政主导得到有效发挥,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协调,政府与民间的关系比较协调,既保持了较高的行政管理的效率,又较好地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践证明,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是符合实际的,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记者孙宇挺)

中新社20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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