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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大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任期至2001年9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有23名议员,其中8人由直接选举产生、8人由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行政长官委任;2001年10月就职的第二届立法会有27名议员,其中1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间接选举产生、7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至2005年;第三届及随后的每届立法会议员数目为29人,其中12名来自直接选举、10名来自间接选举、7名为行政长官委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在特定情况下,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组成人员
间接选举议员
曹其真(主席)
刘焯华(副主席)
欧安利 (第一秘书)
高开贤 (第二秘书)
许世元
唐志坚
冯志强
崔世昌
陈泽武
郑志强
直接选举议员
梁庆庭
关翠杏
周锦辉
容永恩
吴国昌
张立群
郑康乐
方永强
梁玉华
区锦新
特首委任议员
区宗杰
许辉年
贺定一
戴明扬
张伟基
黄显辉
徐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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