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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拟订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银行业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调查研究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建议;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银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编发有关信息和简报。 (三)银行监管一部 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银行监管二部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银行监管三部 承办对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研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监管等制度,对其风险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统计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汇总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财务、信贷信息,并报送财政部;拟订有关统计制度;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财务会计部 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负责编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国际部 承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等金融组织的官方联系及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一)监察局(纪委) 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人事部(党委组织部) 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 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群众工作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十五)监事会工作部 负责承办监事会的具体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复核和报送工作;负责监事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要遵循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和信息实时共享的原则,通过制定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一级设监管局,地(市)一级设监管分局,县(市)一级视监管对象和任务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派出机构及其编制另行核定。 (三)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及其编制另行核定。 四、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邮政编码:100800); 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邮政编码:100027邮政信箱:北京市4738信箱)。 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均在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办公。
五、银监会联系电话
办公厅66194560 66051834(传真)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 65512882(日) 65517671(夜) 65517664(传真) 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 银行监管一部66195220 66016489(传真) 银行监管二部66195207 66012735(传真) 银行监管三部66195257 66051747(传真)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66194941 66012766(传真)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66194216 66016676(传真) 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正在筹建之中,其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另行公布。
六、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
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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