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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龙:人民政协与政治和谐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1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中国执政党共产党在其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诸项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之一。在其后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中共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构建和谐社会,是任何企望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在执政后的基本目标。社会是否安定和谐,既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检验,也是人民是否接受其执政的晴雨表。

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在有着数千年政治文明、历经无数朝代更替的神州大地,己经以无可挑战的权威执政半世纪有余。这是人民的选择。这种选择,一方面是由于有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民在遭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痛苦经历后,确认只有共产党才能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五十余年来,尽管人民承受了执政政策偏差带来的诸多后果,执政党亦在错误和挫折中吸取教训,日臻成熟。二十年改革开放带给人民的实惠,是这种成熟的经济反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一系列理论的提出,则是这种成熟的政治反映。它表明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正在从“打天下者坐天下” 向执政与否由人民民主抉择的现代国家理念转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而敏感的组成部分。现代政治,集中表现为政党政治。党际关系和谐是政治和谐的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政治和谐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际关系和谐是政治和谐的基础

政协是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中国现代史上的政治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政治咨询机构,它的成立就是多党合作的产物。

1948年5月,在毛泽东提议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和中国共产党发表三党联合声明,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合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拟订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纲领等事宜。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开幕。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等民主政党及各界贤达一起,平等协商,民主讨论,制定临时宪法《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以共产党为主、各民主政党参加的、具有民主联合政府性质的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治协商会议是当时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当时国内外政治形势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的朝代更迭,为共产党取代国民党获得执政地位,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的开明大度,中国各民主政党的真诚配合,形成了新中国融恰的党际关系,开创了以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中国各政党密切合作、政治和谐的良好局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确立、完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使命、历经各种政治风雨后,于1978年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成为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为构筑和谐的党际关系重新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多党合作的组织形式,主要体现在组织构成上。在全国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构成中,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政党的成员占有很大比重。如第九届全国政协2196 名委员中,八个民主政党、无党派等非中共委员占60%以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323人中,民主政党、无党派等非中共常委占65%以上;全国政协31位副主席中,非中共有16位。为了切实保证各民主政党成员在政协领导机关占有一定比例,中共中央在1989年《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规定:“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2005年 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重申了上述规定。在全国政协和省、市、县各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上,中国八个民主政党同中国共产党就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内外政策等重大事宜,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取长补短,密切合作,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党地位平等是政治和谐的前提

政协以政党组团各政党平等参与

多党合作的存在,以不同政党的存在为前提。多党合作的发展,以各个政党的共同发展为依据。

在国家政权中居于执政地位、在多党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其党员人数已由1949年的300万人发展到2004 年的6960.3万人,基层组织347.7 万个,遍及全国所有地区、所有领域、所有单位、所有角落。共产党每一次重要会议的召开,每一项政策的提出,每一次有关的人事变动,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现状、前途和命运。全国人民无时不感到共产党的存在,无处不觉得共产党的重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被记叙于宪法序言,更从根本大法上加强了共产党唯一的执政地位。

但是,与共产党同处于多党合作中的现存八个民主政党,则一度被迫停止活动,政党成员总数最低时仅剩6.5万人。其中成员最多的中国民主同盟1957年2万人,到1977年只有5千人。即使在中共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政策执行得最好的今天,中国八个民主政党的总人数,也只有 40余万人,仅占中共党员人数6960.3万人的0.006 %。尽管不能简单地从执政党与非执政党人数悬殊一个角度看问题,但在人民的结社自由尚未能充分行使的情况下,处于同一合作体制中的各政党成员的发展,有的突飞猛进、增长迅速,有的限于比例、增长过慢的局面,不能说是各政党地位平等的体现,不利于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正常开展。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民主党派都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各政党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仅有国内根本大法作依据,而且符合国际政治的现状和潮流;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基本原理,而且顺应改革开放以来基本满足经济需求后人民普遍增长的政治需求;不仅符合任何由“先进分子”所组成的政党都仅仅是人民的“一部份”的政党原理,而且符合在中国独掌政权数十年的共产党明确接受“执政党”概念所应包括的内涵;不仅有利于中国大陆现有各政党的政治合作,而且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回归后中国其它政党参与多党合作、振兴中华崭新局面的形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构成,一直体现出中国大陆现有各政党法律地位平等的特点。与中国的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以地域划分成员不同,政协以政党名义组团。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宣布:“中国共产党以一个政党的资格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此迄今的十届政协,均以政党及相关界别组团。如第九届全国政协的各党团,分别由中国共产党92 名、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65 名、中国民主同盟65 名、中国民主建国会65 名、中国民主促进会35 名、九三学社35 名、中国农工民主党35 名、致公党20 名、台湾民主自治同盟20名组成。在政协会议上,除中国共产党尚未以政党名义发言外,各民主政党均以政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平等协商,共议国是。

各政党法律地位的平等,体现了由一部份人民组成的执政党与由其他部分人民组成的非执政党,在拥有和行使国家主权方面的平等。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能在其浴血奋战夺取全国政权的胜利时刻,不忘记曾与之共过患难的其他政党,并在起着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平等相待,共同组建联合政府,其胸怀和远见是难得的。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后继领导人,从中华民族大局出发,顺应世界民主政治潮流,逐步认同现代国家理念,认识一党执政利弊,实行多党合作政策,改善一党领导形象,形成了中国大陆从未有过的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难得局面。照此思路走下去,中华民族之团聚和振兴,他日可待。

进一步明确政协法律地位

推动政治和谐向纵深发展

目前我国多党合作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全国性的政治机构,是各民主政党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地位,肯定政协的国家权力功能,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政党体制、构建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重要方面。

关于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在宪法、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规定都是共同的,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统一战线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作为统一战线的领导者,在它的文件中有权就何种组织应属于统一战线组织作出规定。政治协商会议本身作为一个政治组织,自然也可以在内部章程中就自己组织的性质作出规定。但这两种形式的规定只能在共产党和政协范围内发生作用,离开这个范围就失去意义。只有宪法关于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的规定,才从根本大法的角度,从政协在整个国家机构中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上,从政协与全国其他政治组织、统一战线组织及全体人民的关系上作出的规定,才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一体遵循的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的规定,是政协历史地位的总结,保障了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作用的发挥。这种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精神,依据现代国家权力分工制约的基本原理,依据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监督机制、结构性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现行宪法关于政治协商会议仅仅是统一战线组织的规定就显得不足。这一规定并末确切指出政治协商会议的质的规定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可以称作“统一战线组织”的机构并不算少,如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黄埔同学会之类社会团体都是统一战线组织。工会也是一种统战组织,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统一战线。如果把政治协商会议称为统一战线组织,在法律性质上,就容易混淆政治协商会议同这些政治组织的区别,把全国政协降低到一般社团的地位。而事实上,政协同他们的区别是原则的、重大的:

第一、全国政协的领导构成与一般统战组织不同。它的历届领导人主要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主席等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

第二、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与一般统战组织不同。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政党都以政党身分参加,参加单位还有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少数民族、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国侨胞、特邀人士共34个方面,两千多名代表;

第三、全国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一般统战组织不同。从1959年三届政协开始(文化革命期间除外) ,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参予审议国家重大事务,政协委员提案,相关国家机关必须回复。政协与人大、政府、党委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

由此可见,现行宪法关于政协仅是统一战线组织的规定,并未准确反映出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现实状况。

另外,宪法对政治协商会议的职权问题未作任何规定,只在序言中笼统地记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至于这些作用如何发挥,为了发挥这些作用,政协需要拥有什么职权,这些职权同其它国家机关的职权如何划分等均末提及。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对政协职权的规定比宪法明确:“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向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但是,这只是执政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法律效力。1993年修改宪法时,尽管在序言部份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仍仅停留在政策宣示层面上,十余年至今无任何具体立法加以落实。

50多年来,关于政协治商会议的前途曾经有过这样那样的议论,但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政党和各方面有识之士始终认为,人民政协适合中国的国情,应当不断巩固发展,充分发挥它大有益于中华民族的独特功能。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时候,周恩来就指出:“就是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会议还将对中央政府的工作起协商、参谋和推动的作用。”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强调,人民政协“前程远大,大有可为”。 尽管全国政协不是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不是全国人大,没有立法权;不是国务院,没有行政权,但是它对领导、立法、行政有监督的权力,有说话的权力,有批评建议的权力。现在的问题是,要尽可能地将这些权力特别是监督权力制度化、法律化,并依据现代国家理论,从宪法和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性质、地位和职能,逐步地、稳妥地、适当地恢复其1954年前的某些权力,使它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七届中央常务委员、研究员)

陈春龙个人简历

陈春龙,男,汉族,湖北黄冈市英山人。1964年湖北大学法律系毕业进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制史和法理学研究。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和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法官协会副会长、高级法官;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北京市政协委员;第六、七届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第七届民建中央常务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法国研究会常务理事。

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在国内外发表专著、译著、合著十余部,论文百余篇,其中有《民主政治与法治人权》、《比较法中国分册》、《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司法赔偿》、《法汉汉法法律词典》等。三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关于中国法学体系应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应用法学、边缘法学四大类三个层次组成的观点,得到法学界重视和采纳;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律化研究和立法建议受到中共中央重视,为将此项制度于1993年写进宪法作出了贡献。

1994年7月至2000年7月,经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推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审判方式改革、冤假错案国家 赔偿、法官教育培训、司法鉴定等业务。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指出:“陈春龙同志作为民主党派和法学专家来审判机关工作,有利于发挥其法学理论专长。六年来,他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谦虚谨慎,真诚待人,维护领导班子形象,为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贡献,为我党选拨党外干部参与司法实践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考虑到陈春龙同志本人的请求和社科院的希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陈春龙同志不再担任高院副院长,回社科院继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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